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8〕240号)

日期:2018-09-26 10:40 来源: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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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鑫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18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你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的搅拌、原料为沙、石子、水泥;2、你公司洗车废水通过厂区内的6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现场检查时设施有开启运行,现场发现你公司第六级沉淀池处设置了一个缺口,废水通过该缺口外排到厂区下方公路边的排水沟内。执法人员对现场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并制作《三明市明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明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18〕第52号)你公司外排废水pH值为10.55,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24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18年6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肆张;

  3、2018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4、2018年6月14日《明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18]第52号)壹份;

  5、三明市鑫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18年9月3日《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240号)壹份及送达回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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