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制度

日期:2024-06-04 17:03 来源: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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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的管理,保证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转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县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等工作。

  第四条 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内的时间为准,县交易中心对交入的保证金不开具收款收据,在开标时按时出具保证金到账明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国有产权、矿业权交易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竞买文件)要求,由投标单位(竞买人)按时将保证金缴入市交易中心统一指定的保证金银行专户,保证金出纳在开标(竞买)前出具保证金到账明细表。

  第六条 招标活动结束且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后,非“评定分离”项目于开标截止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于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中标人。

  拍卖(招租)活动结束后,保证金出纳在5个工作日办理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和招租活动中未竞得承租权的竞租人的保证金退还工作。拍卖活动中竞得标的的竞买人的保证金抵作价款,由出让方和竞得人凭交割凭证向保证金出纳办理价款的转出。矿业权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即转为出让金,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买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七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与合作银行、保证金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各负其责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监管部门对各类交易保证金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时,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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