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日期:2026-09-09 10:57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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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日起《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落地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

  一、案情概要:

  2026年6月1日,我局收到三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下发的《关于办理落实并行制度案件的通知》(明农执法〔2026〕13号)文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文件所涉及的某家庭农场调查核实,现场发现当事人6月1日前生产的小番茄上市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市支队提供的线索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6年8月21日,我局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时发现明溪县夏阳某某家庭农场8月21日销售的青李未依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家庭农场现场检查核实后依法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6年8月21日,我局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时,发现明溪县某某家庭农场8月21日销售的绿头野鸭未依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家庭农场现场检查核实后依法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 

  违反法律条款:《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买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三、处罚依据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意义

  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合格证明,给每件农产品赋予专属追溯标识。这一举措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达成生产可查、流通可追、责任可究的管理目标。也提醒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遵守《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依法履行追溯相关义务,合力保障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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