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零售经营秩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人口分布实际和安全管理需求,拟制定《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2026年9月14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发至应急局OA。
明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
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构建规范有序、安全可控的经营流通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情况,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规范经营秩序、防范安全事故为目标,通过科学核定零售网点数量、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全程监管,建立公平诚信、安全高效的烟花爆竹流通体制,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提供坚实保障。
二、布局规划
(一)配置标准
按照“人口适配、安全优先、兼顾需求”的原则,结合各乡镇户籍人口规模,确定以每1800人配置1家烟花爆竹零售点为核心标准(不足1800人的部分不计配),同时综合考量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密度、风俗习惯、区域面积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核定零售网点数量。
(二)总量与区域分布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控制为60家,各乡镇具体规划数量如下(详见附件)。后续若遇人口自然增长、区域发展调整等情况,在保持全县总量稳定的前提下,可酌情优化调整各乡镇零售指标。
三、许可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办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要件审查与现场审核双重把关,从源头上筑牢安全防线。零售经营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违规经营形式;
(三)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相应安全经营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需安排专人负责,专柜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安全距离,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发。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许可审批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常年经营户、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优越及具备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若多名申请人条件相近,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许可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应急办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纠正经营户思想认知偏差,引导其树立安全经营理念,主动配合规划实施,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布点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是许可申请的首要前提,对不符合规划的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坚决杜绝超规划、违规设点现象。
(三)严把安全准入关口。依法依规审核许可证申请材料,从严核查安全条件各项要素,坚决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经营点,确保准入一家、安全一家。
(四)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依法撤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许可证,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私货经营”“异地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分布规划表
附件
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分布规划表
|
序号 |
单位 |
规划零售点 |
现有零售点 |
备注 |
|
1 |
雪峰镇 |
18 |
13 |
|
|
2 |
城关乡 |
5 |
3 |
|
|
3 |
瀚仙镇 |
6 |
5 |
|
|
4 |
沙溪乡 |
4 |
3 |
|
|
5 |
胡坊镇 |
4 |
2 |
|
|
6 |
夏阳乡 |
7 |
3 |
|
|
7 |
盖洋镇 |
8 |
6 |
|
|
8 |
夏坊乡 |
5 |
4 |
|
|
9 |
枫溪乡 |
3 |
2 |
|
|
合计 |
60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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