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坊镇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阶段成果公布(四)

日期:2025-08-19 17:25 来源:胡坊镇人民政府
| | | |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民小组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村民小组“三资”管理规范。

  一、压实责任提高认识

  财政统计岗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管作用,定期收集各村民小组账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问题提出指导建议并及时纠正,发挥好层层导向作用,确保从村集体到村民小组的问题都能及时解决。村集体财务主管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督促问题整改,确保村民小组“三资”管理规范制度有效执行。各村出纳兼任小组报账员,要切实履行小组“三资”监管职责,按时结缴收入、报销开支,厘清小组进账、出账程序;由小组成员兼任报账员,则由各村出纳履行小组“三资”监督职能,并参照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小组报账员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监督小组资金使用和规范管理程序,同时,要牢牢守住 “公款姓公”的底线意识,严禁无据收付款、公款私存进个人账户,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规范封装财务账册。

  二、保障民主决策执行

  为规范村民小组合理开支,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保障村民权益。根据《明溪县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明委办发明电〔2023〕64号)第二章第十二条,《中共明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公开制度的通知》(明委农办〔2024〕18号)有关规定。对村民小组3万元以上大额支出需经过组民会议民主决策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同时明确工程、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开。

  三、规范资金管理程序

  村民小组的资金使用与规范管理和群众权益密切相关,为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共明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监察建议的通知》(明委农办〔2025〕7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七章、《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小组报账员要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对于组集体收入,统一使用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对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严格执行联审联签程序。财务开支的审批由组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进行,证明人由验收开支情况的负责人出具证明,经办人由具体经办业务负责人进行事项确认。同时,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各村民小组报账员按季度将各小组资金收付情况登记在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上,每季度与银行存款明细核对,盘点库存现金,并按要求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完善资产备案流程

  为有效避免农村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明农水函〔2025〕7号)、《明溪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政办规〔2024〕6 号)第二条第二点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村民小组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制度。一是建立资产登记制度。村民小组要对经营性资源、资产的地点、面积、类别,以及流转、使用、经营等情况建立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额、期限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建立台账。二是规范资产经营行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坚持村级党组织集中统一领导,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具体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公示,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三是落实资产分类建账管理。村民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体资产日常登记、保管、使用,做到分类建账。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未依法取得证件的资产,要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及时依法补办证件,并管理好证件,严禁任何人以个人名义保管。各村出纳要定期与小组报账员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五、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督和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台账管理,根据《明溪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政办规〔2024〕6 号)第三条、《中共明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集体各类台账管理的通知》(明委农办〔2024〕8号)文件精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具体标准如下: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单宗流转面积 50 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或标的总价在3万元以上,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

  2.农村集体林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交易转让底价在3万元及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

  3.“四荒”使用权。“四荒”及村集体机动农用地的流转交易转让底价在3万元及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3万元及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

  资产、资源需要出租、承包给他人或单位时,需统一采用农业农村部最新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订。同时,小组在将资产、资源出租或承包前,需提前向所在村和财政统计岗备案,确认好工作流程,经确认需要进入交易流转平台挂牌的情况,按有关程序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