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乡村振兴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乡村振兴项目申报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确保项目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高效推进,依据国家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投入的乡村振兴项目申报、审批、监管及后续管理工作,涵盖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等各类乡村振兴项目 。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科学谋划原则:项目申报立足乡村实际,遵循乡村发展规律,注重资源整合与可持续发展。
2.公开透明原则:申报审批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高效规范原则: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实施。
4.责任明确原则:细化各环节责任主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村级申报要求
1.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为村级申报责任主体,需深入分析本村自然条件、产业基础、劳动力资源、资金保障等内外部资源禀赋,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产业发展需求,广泛征求村民代表等意见建议,充分吸纳群众诉求。
2.申报项目优先支持群众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好的项目。申报项目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内容,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项目初审
第五条 乡镇初审流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申报项目后,组织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初稿报送县委乡村振兴办。
第六条 县级初审要求
县委乡村振兴办收到各乡镇上报项目后,组织开展实地查看,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对项目规划合理性、建设条件成熟度、资金使用合规性等进行系统性审核把关。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备案
第七条 乡镇正式申报
各有关乡镇将项目请示以党委、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八条 县级审批流程
1.县委乡村振兴办结合年度资金计划,汇总各乡(镇)申报项目,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2.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研究通过后,向各乡镇下发项目批复文件。
第九条 省、市级备案
县级行业部门将审定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级行业部门备案,并将项目录入省级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监管
1.乡镇收到项目批复后,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省级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系统内项目进行日常监管,每月审核项目进度填报情况,督促乡镇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督查,通过实地检查、查阅台账、数据比对等方式,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或督查通报。
第十一条 整改落实要求
各乡(镇)收到整改通知书或督查通报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整改情况报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各乡镇在项目完工后组织人员对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内页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完整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查阅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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