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一工区钢筋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3-12-25 11:00 来源: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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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元溪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收悉。依据《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一工区钢筋场临时用地的批复》(明自然资发〔2023〕33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明元溪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一工区钢筋场”项目临时使用位处明溪县胡坊镇胡坊村的10612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642平方米、林地9804平方米、草地40平方米、田坎12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明溪县胡坊镇胡坊村),具体用地范围详见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一工区钢筋场临时用地拟选址规划红线图。

  二、上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钢筋加工厂,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必要临时建设的应符合规划、林业、环保、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由我局依法审批,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三、在我局批准临时用地前,你公司应当落实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和土地复垦费用的足额预存。

  四、你公司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应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一年内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经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退还足额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可以批准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对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足额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整治。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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