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水产养殖证到期注销的通告
全县水产养殖证持有者:
经核实,截至2023年9月24日,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3〕第00013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3〕第00014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3〕第00015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3〕第00016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3〕第00017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3〕第00018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3〕第00019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4〕第00006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4〕第00008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4〕第00009号、闽明溪县府(淡)养证〔2016〕第00001号已到期。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相关规定,水产养殖证持有者到期之日未提出延期的申请,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予以通告。
如有疑义,请在2023年10月20日前联系县农业农村局,逾期视为无异议。(联系人:陈如淮,联系电话:15280587351)
附件:2023年度明溪县过期水域滩涂养殖证汇总表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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