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日期:2025-01-07 08:56 来源:福建省明溪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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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明溪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的原则。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中小学及幼儿园周围、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条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明溪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明溪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施行“总量控制+区域单元+积分排名”模式,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城乡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行为习惯、城建规划、现有零售户情况、市场容量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区域单元规划数限制。

  第六条 明溪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城市建设、市场状态的变化,对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于每年6月对部分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公示(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定参照附件3、附件4)。

  烟草专卖局每年7月根据《明溪县合理布局规划积分评定标准》(附件1),对相应网格区域内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积分评定。每年积分评定时,申请人提交佐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度6月30日前。烟草专卖局将评定结果在明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明溪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中心公示栏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依据各网格区域“退一进一”原则,以积分从高到低排名对应办证名额,8月集中办理新办申请。若申请人积分相同的,则以提出新办申请的先后时间顺序办理。

  第七条 明溪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每月将零售许可证变动情况在明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明溪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中心公示栏公开。

  第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并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经营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符合“一址一证”的要求。

  有独立的柜台、货架等设施用于陈列、存放、销售烟草制品等已完成基本装修,能提供整洁、安全经营环境的场所。

  经营场所与住所的范围划分,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向明溪县烟草专卖局备案与经营者(负责人)相符的实名电话、实名银行卡及实名电话绑定的微信等信息。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一条 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标准

  根据区域单元内人口变化情况及现有零售点的烟草制品条均价、销售数量、申请率、盈利数额等指标增减水平综合测算单元零售点增减数量。

  新建成并投入使用商住小区(住户300户以上)预设1个零售点。综合商家入驻、住户入住率、人流量等因素,参照前款规定测算该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含有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周围5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周围20米范围以内;

  (二)党政机关内部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三)经营五金、建材、农药、化肥等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四)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及提供诊疗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

  (五)母婴用品店、文具用品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生产或经营化工、油漆、散装汽油、鞭炮、液化气、燃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物品的场所内及其他需要重点防火的区域;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符合我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及其他无人售卖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核发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娱乐服务类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酒店、宾馆应具备但不限于住宿、餐饮、娱乐、会议等服务和设施;KTV内应设有营业面积20平米以上的自选超市;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铁路车站、旅游景区(AAAA级以上),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可在该区域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持证人死亡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持证零售点,为继续经营需要搬迁至本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可以重新申领;

  (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且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客户,因企业发展、转型升级等原因,企业类型由小规模纳税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企业,导致营业执照代码发生变化,但经营地址等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总量控制”是指全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总量同比不超过上一年度许可证总数(截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周边5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周围20米范围以内”是指正常进出通道口中心点距离50米/20米范围内(证明属应急通道的除外)。

  测量间距、距离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起始点之间有机动车道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行人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测量,并以距离行人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最近的一侧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一体经营场所的,按照一址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用地及规划许可的相关证明)

  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非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集装箱、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及其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经营场所。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卧室、厨房、客厅等生活起居功能场所相通的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条均价”是指当期烟草制品平均零售价格;“销售数量”是指当月烟草制品订单销量;“申请率”是指当期零售点申请数量占零售户数量的比例;“盈利数额”是零售户订单金额×毛利率(上年度第三方调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不包含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符合《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申请在本企业加油站便利店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14〕339号文)规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营 业执照中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家庭成员间”“烈士家属”“军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福建省明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有不同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2022年3月30日颁布的《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溪烟法〔2022〕1号)和2023年10月9日颁布的《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溪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明溪县合理布局规划积分评定标准

序号

内容

评定标准

积分

基础分

1

符合法定条件

同时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一至三款条件

40分

附加分

2

银行征信记录

能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记录证明且无严重不良记录

10分

3

企业信用等级

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B级以上

10分

4

烈士家属

提供相应证明

10分

5

军属、退役军人

提供相应证明

5分

6

原登记备案

达到1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的加1分,1年以上未满三年的每多一个月加0.1分,最高不超3.3分

3.3分

7

与距离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

5米以上加2分

2分

8

残疾证等级

等级二级以上

3分

等级三级

2分

等级四级

1分

9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传统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酒类及日用品为主;无商品信息管理系统或具备初级信息管理系统;经营模式传统且独立,无明显品牌形象;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2分

10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现代单体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酒类及日用品为主,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收银台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单店自主经营管理;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4分

11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现代连锁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酒类及日用品为主,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收银台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具有统一连锁品牌,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管理;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6分

12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专业店

以专门销售酒类、食品类商品为主,能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现场售卖人员可提供专业建议;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

8分

13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超市

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商品和进销存等,能够提供正规发票和购物清单;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

10分

  注:业态标准参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及《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文件;上表第6栏“原登记备案”是本规定(前文)颁布前已登记备案的申请人按登记时长给予积分评定;申请人的总积分为各项分值的累加,积分评定结果及排名将由福建省明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公示。

  附件2

  申请人积分评定表

 

序号

内容

达标情况

得分

基础分

1

符合法定条件

   

附加分

2

银行征信记录

   

3

企业信用等级

   

4

烈士家属

   

5

军属、退役军人

   

6

原登记备案

自   年  月  日起开始登记备案。

 

7

与距离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5米以上

   

8

残疾证等级二级以上

   

残疾证等级三级

   

残疾证等级四级

   

9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传统便利店

   

10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现代单体便利店

   

11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现代连锁便利店

   

12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专业店

   

13

经营业态类型属于超市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附件3

  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定

  一、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局长(经理)

  副主任:分管专卖副局长、分管卷烟副经理、纪检员

  成  员:专卖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证件管理员、卷烟办主任、各专卖管理所所长、监察员、法制员。

  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专卖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根据所辖区域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等相关社会情势的变化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意见征集、布局数量调整、修订及解释等进行研究审议。

  2. 对现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可根据运行情况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1. 由证件管理员收集整理布局规划建议上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初审。

  2.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证件管理员上报的初审材料填写《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调整建议表》(附件4),提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建议表》进行审查核实后,提请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4. 对作出的决定予以公示。

  附件4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调整建议表

时间

年  月  日

建议

单位

行政服务中心

编号

〔     〕     号

许可证 管理情况概述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建议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                  年   月   日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年   月   日

参加会议人员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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