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溪烟法〔2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福建省局、三明市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总量控制的要求,结合明溪实际,对现行有效的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进行补充,制定《<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一、原条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明溪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包括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明溪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烟草专卖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并接受监督。
补充为如下条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明溪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包括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零售点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烟酒茶专业店、超市及其他适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经营业态均是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21年GB/T 18106-2021《零售业态分类》为参考依据]
明溪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烟草专卖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并接受监督。
二、原条款: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以及经营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幼儿园周围20米以内(有挂牌的以挂牌位置的中心点,未挂牌的以进校进园位置的中心点),小学与幼儿园合署办学的,以50米距离为限;
(三)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四)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性建筑或简易搭盖场所,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
(五)经营场所在青少年宫、游戏厅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或者党政机关、公共医疗机构内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补充为如下条款: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以及经营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幼儿园周围20米以内(有挂牌的以挂牌位置的中心点,未挂牌的以进校进园位置的中心点),小学与幼儿园合署办学的,以50米距离为限;
(三)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四)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性建筑或简易搭盖场所,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
(五)经营场所在青少年宫、游戏厅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或者党政机关、公共医疗机构内部的;
(六)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或提供诊疗服务的诊所等有悖健康保护的经营场所;
(七)母婴用品店、学生文具用品店等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三、原条款: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一)超市、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宾馆(有200个床位以上、内设方便旅客消费的商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火车站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每一个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原持证人家庭成员之间变化,并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
(四)本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后新建的封闭式居民区住户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可视情况再增设1个零售点。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其他不受区域化布局限制的情形。
补充为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一)超市、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宾馆(有200个床位以上、内设方便旅客消费的商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火车站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每一个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原持证人家庭成员之间变化,并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和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需在原址继续经营的,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后,提出变更申请。
(四)本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后新建的封闭式居民区住户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可视情况再增设1个零售点。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其他不受区域化布局限制的情形。
四、原条款: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
(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且该申请人符合区域化布局要求时,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发放。
(二)对不符合区域化布局要求,但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时间为准)。待申请人的经营地址符合区域化布局要求时,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再次提出申请,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再次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间的先后顺序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补充为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
(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且该申请人符合区域化布局要求时,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发放。
(二)对不符合区域化布局要求,但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时间为准)。待申请人的经营地址符合区域化布局要求时,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再次提出申请,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再次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根据登记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申请人(登记备案人)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勘查,勘查记录交申请人(登记备案人)签字确认,申请人(登记备案人)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并书面告知不符合登记备案资格。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间的先后顺序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五、原附件:
明溪县区域化合理布局规划
指标 序号 |
区域名称 |
现有 户数 |
2021年区域销量 |
销量测算规划数 |
常住 人口 |
常住人口测算规划数 |
合理布局规划数 |
区域拟增(减)零售点数量 |
备注 |
1 |
主城区 |
139 |
357598 |
176 |
20442 |
116 |
164 |
25 |
每年新增5本 |
2 |
城郊片 |
49 |
109500 |
54 |
8362 |
47 |
53 |
4 |
每年新增1本 |
3 |
城关乡 |
18 |
33650 |
17 |
7270 |
41 |
22 |
4 |
每年新增1本 |
4 |
盖洋 |
64 |
101102 |
50 |
11159 |
63 |
63 |
-1 |
|
5 |
夏坊 |
23 |
43623 |
22 |
4033 |
23 |
23 |
0 |
|
6 |
枫溪 |
19 |
38504 |
19 |
3091 |
17 |
19 |
0 |
|
7 |
沙溪 |
27 |
42291 |
21 |
2975 |
17 |
21 |
-6 |
|
8 |
夏阳 |
38 |
57841 |
29 |
8644 |
49 |
33 |
-5 |
|
9 |
瀚仙 |
41 |
81001 |
40 |
6786 |
38 |
40 |
-1 |
|
10 |
胡坊 |
27 |
47879 |
24 |
6730 |
38 |
27 |
0 |
|
合计 |
445 |
912988 |
452 |
79492 |
449 |
465 |
|||
备注 |
1. 主城区:雪峰镇除城郊片以外的部分; 2. 城郊片含:东方军路(岭岗路段)、红豆杉路(过境路至中石化城西加油站以南)、紫岭路(西门小学至紫云佳苑路段); 3. 销量测算和常住人口分解的规划基数为450;采取ROUND函数,即四舍五入法取整计算; 4. 鉴于卷烟需求相对稳定和人员聚集速度相对均衡,主城区新增零售点数量按五年平均释放;城郊片和城关乡按4年计; 5. 新增小区的如果在全年新增指标为用完之前办理的,占用当年新增指标;如果当年新增指标已经用完的,占用下年指标;若下年无新增指标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
调整为:
附件 明溪县区域化合理布局规划
序号 |
合计 |
区域名称 |
现有户数 |
合理布局规划数 |
区域拟增(减)零售点数量 |
备注 |
|
1 |
214 |
城区 |
214 |
228 |
14 |
||
2 |
11 |
城关乡 |
行政村 |
11 |
7 |
-4 |
|
3 |
64 |
盖洋镇 |
乡(镇)本点 |
20 |
20 |
0 |
|
行政村 |
44 |
31 |
-13 |
||||
4 |
23 |
夏坊乡 |
乡(镇)本点 |
15 |
15 |
0 |
|
行政村 |
8 |
6 |
-2 |
||||
5 |
19 |
枫溪乡 |
乡(镇)本点 |
11 |
11 |
0 |
|
行政村 |
8 |
6 |
-2 |
||||
6 |
25 |
沙溪乡 |
乡(镇)本点 |
11 |
11 |
0 |
|
行政村 |
14 |
10 |
-4 |
||||
7 |
37 |
夏阳乡 |
乡(镇)本点 |
21 |
21 |
0 |
|
行政村 |
16 |
11 |
-5 |
||||
8 |
30 |
瀚仙镇 |
乡(镇)本点 |
9 |
9 |
0 |
|
行政村 |
21 |
15 |
-6 |
||||
9 |
27 |
胡坊镇 |
乡(镇)本点 |
12 |
12 |
0 |
|
行政村 |
15 |
11 |
-4 |
||||
合计 |
450 |
450 |
424 |
-26 |
|||
备注: 1、城区片区:东至气动城(含碧桂园区域),西至县应急管理局,南至紫岭社区,北至县看守所、坪埠村庵坑。 2、城关乡片区:除上坊村、坪埠村、大富村以外零售户。 3、全县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采取“退一进一”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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