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明市监沙罚送告〔2024〕04号)

日期:2024-06-05 11:38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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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溪永亨工贸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

本局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沙处罚〔2024〕10号),内容是:福建省明溪永亨工贸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事实,主要有本局执法人员查看邮寄信函的签收情况,通过税务机关核实的纳税情况,以及实地核查企业登记的住所等证据证实。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福建省明溪永亨工贸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沙处罚〔2024〕1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6层,联系电话:0598-2863590。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及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废,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谢以琦、洪于斌  联系电话:0598-8758389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666号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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