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明市监沙罚送告〔2024〕01号)

日期:2024-03-25 16:50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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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博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

  本局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沙处罚〔2023〕86号),内容是:明溪县博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持有关证件,向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上述事实,主要有我局收到的《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关于提起吊销税务未办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函》及吊销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发送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公告送达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明溪县博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沙处罚〔2023〕8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6层,联系电话:0598-2863590。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及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废,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明溪县博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名单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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