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示范主体)的公告

日期:2023-09-20 15:52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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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3〕105号)《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明农〔2023〕96号)等精神,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单产能力

  1.申报条件。实施对象为全县范围内县级及县级以上且往年未获得示范社补助资金的粮食生产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已经申请县级示范农场资金的不再申请该项目)。

  2.名额分配。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补助数量1家,金额10万元。

  3.申报材料、时间要求。评选材料清单参照申报各级示范主体材料清单,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二、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

  1.申请条件。其中60万补助对象为2022年评定省级以上示范社(明溪县乐土农机专业合作社、明溪县诗窠中蜂养殖专业合作社),40万元补助对象为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2.名额分配。示范社、家庭农场补助范围为2022年评定省级以上的示范社和历年来监测合格且未获得中央农业发展资金、示范场补助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共支持8家。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省级示范社每家补助30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8家,平均每家补助5万元,按照评选名次等额级差调整计算补助金额,评选办法按照《明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评选办法》要求。

  3.申报材料、时间要求。材料按照《明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评选办法》要求,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已申报2023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农场不再重复申报)。

  三、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

  1.申请条件。支持对象为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联盟。

  2.名额分配。共补助2家主体,每家补助30万元。

  3.申报材料、时间要求。材料按照《明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评选办法》要求,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若申请主体超过补助名额存在差额的情况下按照《明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评选办法》要求评选,参评材料还包括合作社运营报告。

  项目1联系人:小陈(0598-8753883),项目2-3联系人:小官(0598-8753950),时间(8:00-12:00;15:00-18:00),或联系所在乡(镇)农技站;

  联系地址:明溪县河滨北路749号,电子邮箱:mxxjgz950@163.com。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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