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日期:2018-12-18 11:26 来源:明溪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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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农〔2018〕277号

  明溪县农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1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230万元,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的产业发展、资产收益扶贫、

  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项目,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二)用于扶持直接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个项目按每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计算,且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用于支持贫困村提升工程,重点用于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项目建设(50万元以下)。

  (四)用于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2018年度规定额度(20万元以内)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

  (五)用于贫困户、贫困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六)三明扶贫改革试验区可以在所安排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实施与贫困人口脱贫相关的扶贫改革试验项目。

  根据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和项目库建设要求,为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扶持贫困村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贫困户稳定脱贫、贫困村顺利退出,下达各乡镇资金主要用于第一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项目,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参加创业农户培训且确实有发展产业的贫困户优先给予安排);在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补助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资金重点用于“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项目建设(50万元以下)”。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乡镇应抓紧研究下达此项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人到户到项目,形成实际支出,防止资金结转结余,并将资金安排方案报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备案,同时,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要结合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将需求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防止资金结转结余。要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43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各乡镇要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发挥好扶贫资金效益。

 

  附件:1.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分配表

        2.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明溪县农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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