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公示
全县范围内按规定进行屠宰环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
二、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80元/头,屠宰环节880元/头(不可食用生猪产品90公斤折算1头)。
三、申报程序
(一)病死猪处理、确认
1.养殖者自行处理
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乡(镇)兽医站报告。兽医站接到养殖场(户)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或《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由养殖场(户)、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2.集中处理
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集中处理运营单位须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猪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猪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指定人员监督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病死猪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猪数量、病死猪来源、生猪饲养量、畜禽标识情况等,并由养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处理人员和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月对各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分别形成《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和《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4)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县级财政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集中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的处理: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在发现的弃置地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填写《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5)并由乡(镇)政府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4.生猪定点屠宰场在驻场检疫人员监督下对屠宰前确认为病害活猪、病死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拍照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6)
(二)材料报送、审核
兽医站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7)、《县级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8)、《明溪县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表》(附件9)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
四、资金拨付
待省财政资金到位,公示全县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汇总表,通过对公账户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业主。
附件:1.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适用于年出栏50头以上)
2.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适用于年出栏50头以下)
3.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4.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5.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7.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8.县级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9.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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