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关于切实加强“小火亡人”多发 场所火灾防控的公告

日期:2022-06-21 16:23 来源:明溪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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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就预防“小火亡人”加强火灾防控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严格防火分隔。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商铺店面与居住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三、保障安全疏散。

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商住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楼道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常闭式防火门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小经营场所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严禁违规搭建。

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小经营场所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居民住宅内住户离家前应关火、关电、关燃气。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六、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小经营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等器材齐全。

七、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

场所应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积极拨打“1234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对违反本公告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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