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土壤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11-30 15:04 来源: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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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办〔2017〕166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明溪县土壤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明溪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政201752)精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土壤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明溪县土壤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自然资源。我县为三明市水稻主产区,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事关县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永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化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和《三明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政文〔201731号)精神,保护明溪县农用地土壤环境,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农用土壤环境质量,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明溪县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管理,严防新增农用地土壤污染,逐步改善农用地土壤质量,形成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社会监督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农用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主要原则

明溪县土壤保护方案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此,本方案重点在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同时,提出要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底线这一目标。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的原则。国内外实践表明,解决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立足我县实际情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对污染耕地提出更严格管控措施;以安全利用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三是坚持分类管控、综合施策的原则。为提高保护方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管理措施;对未污染的、已经污染的土壤,分别提出保护、管控及修复的针对性措施,严控增量,管好存量,实现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20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用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农用地污染的预防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全县工矿企业分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周边农用地分布情况,在2017年底前确定以农用地周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的农田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以矿山采选、化工和医药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防止农用地土壤污染。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农用土壤。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严格控制重点污染物的排放。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凡是矿山下游溪流用于农田灌溉的,列入重点监管矿山名单,加强对矿山排水和下游溪流水质的监测,加密对灌溉区农用地土壤的监测频率,对溪流水质不满足《农田灌溉标准》的,采取另辟灌溉水源、更换耕作方式等措施,切实保障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安全。在返还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采矿权许可证续约时,采矿权人要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可能受影响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情况的重要验收内容,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不予通过。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省市有关部署,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整治,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增加对农用地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强化对含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

2.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成立“明溪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制定“明溪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列入工作督查和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多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宣传和培训,形成全民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良好氛围。

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建立全县农业污染源数据库。开展土壤与农产品污染状况和矿山排放“三废”对周边农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大力推行农作物主推品种公告制度和农药、肥料等农资品种推荐制度以及农产品田间生产建档制度,全面推广生物、物理杀虫、灭菌和测土配方施肥及秸秆还田技术,减少了化肥、农药用量,有效地保护耕地质量。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典型示范引导,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组织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着力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商品有机肥生产等措施。推进化肥施用量零增长行动。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建设农药、兽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落实农业“三项补贴”实施方案。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加强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管理。根据农用地土壤调查与评估成果,以矿山和重点监管企业下游河流为重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加强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的监测。强化农业环境监测、农产品检验检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完善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监测网络体系,提升监管检测能力。建立高效的农业面源污染预报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系统以及重大农业面源污染事故监测体系。加快建立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的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管理,有效实施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管理监控。

3.规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定期监控周边农用地土壤,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结合宜居环境建设行动,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长效防治机制,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全县85%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对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二)调查、监测与评估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为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在已有相关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支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建立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2.建立农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根据环保部的部署要求,我县将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的设置,建设覆盖全县、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开展土壤监测和评价。在农用地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选取水稻、蔬菜产业、果园和茶园集中分布区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2020年底前,实现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配备必要的土壤监测设备,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

充分利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有关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等数据,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依托“福建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平台,构建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对接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将环保、国土、住建、农业、经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相关数据纳入数据库,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数据纳入县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对接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农用地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

(三)分类管理与安全利用

1.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保护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突出保护优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的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2.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

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倾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3.制定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安全利用方案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结果,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主要作物品种和当地农民的种植习惯,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管理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并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5.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四)风险管控

1.分类管控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受污染农用地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仅受轻微污染、经检测不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农用地块,实行严格的土壤监测和农产品检验机制,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受污染、经检测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用地块,实行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2.制定风险管控方案

农业部门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农业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五)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8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待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后,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力争启动1-2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努力打造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

)监督与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部门定期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与监测。重点监测农用地土壤中汞、铅、镉、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粮食、蔬菜、果茶等集中区域,对矿山采选、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养殖区周边农田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广泛进行环境执法人员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七)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加强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支持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与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开展技术交流,针对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诊断评估、污染农用地块治理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2.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积极参与突出农用地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领域技术人员,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与评估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八)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明确工作责任

落实企业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加大财政投入

县财政要加大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宣传教育、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3.发挥市场作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

4.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一平台”“12369”、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违法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农用地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5.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将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的全过程,利用多种手段,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政策和技术的宣传解读工作,普及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6.加强目标考核

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镇)、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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