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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明政办〔2017〕9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明溪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
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修订)
(2017年1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环境监管能力,推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实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我县环境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和《三明市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全面深入排查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有效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辖区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明溪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镇)和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三级网格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县、乡(镇)和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以明溪县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明溪县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9个乡(镇)、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每个二级网格由乡(镇)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作为网格化工作的总负责人,连同分管环保工作的乡(镇)领导、环保站站长等组成工作组,指导开展网格化工作,依托环保站将环境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经济开发区作为二级、三级网格并存,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区实际,以各片区为单元建立下级网格。每个三级基础网格由各行政村村(居)委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负责,配备相关网格人员,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各项具体工作,定期开展环境安全巡查。
(二)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县与乡、乡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社会治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由县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同时对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网格单位应先设立台账。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负责建立网格化监管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完善机制;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开展网格化监管工作宣传,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级网格: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确定三级网格的工作组和监管工作组,组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和上报工作记录;及时与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上下级网格的工作联系、传达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负责本级网格内各项工作协调,及时协调解决下级网格上报的问题,无法解决的逐级上报网格化管理中心并配合依法查处;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按照“底数清,功能全,责任明”的原则,熟悉掌握网格内的污染源、环境保护目标;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现场处理、填报信息、无法解决的逐级上报上级网格并配合依法查处;做好本级网格范围内的宣传动员工作。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县政府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将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网格主体年度考核,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作用,利用电视、网络等平台,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社会监督。在各级网格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社会环境保护监督员,并明确社会监督员职责。
(五)网格运行
1.巡查、处理。三级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每周至少一次)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环境问题。网格工作人员发现的涉及面小、影响轻微、本级能够现场解决的环境问题应立即处置。
2.上报。网格人员将涉及面小、影响轻微、能够现场解决的环境问题处置后由网格负责人核实确认并及时将信息上报存档。发现本级无法现场处置的较大、重大问题,如环境违法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问题等,由网格工作人员上报二级网格和县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心。二、三级网格工作人员每月10日前将工作上报县环保局。
3.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上报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心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4.反馈。现场处置解决的环境问题,除当场反馈相关人员还应及时将信息填报网格管理工作中心;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5.监督。健全人大、政协、行政、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县纪委、监察局、效能办等对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问责。
6.通报。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至县网格化管理中心。县网格化管理中心汇总各级网格开展情况及巡查情况并进行全县通报。
四、职责分工
县、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
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或进行予以关闭,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乡(镇)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落实环保监管辖区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加强畜禽水产养殖项目监管和污染防治,做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告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园区内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园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情况等检查监管工作。监督园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完成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园区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园内企业排污水接管率达100%;并设立环保工作站,明确环保员。负责监督入园企业做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在发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异常时立即告知环保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配备网格管理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加强畜禽水产养殖项目监管和污染防治,做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县级相关部门
县环保局:落实县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具体工作,履行县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组织各级网格人员围绕环保法律法规、网格巡查要点等进行培训。
县发改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县经信局: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和污染治理。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牵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商铺音响播放)、家庭(家庭装修)、公共场所(大排档、夜宵摊点、流动摊、广场舞)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配合做好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县财政局: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经费,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县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落实矿山地质保证金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负责河道水质管理,做好河面垃圾、漂浮物清理和河道清淤工作。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验收、监察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跟踪巡查力度。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装置,督促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县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制定畜禽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划定辖区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负责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禁建区内的畜禽养殖户,负责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户的污染治理,落实雨污分流等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及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和治污设施管理,规范养殖企业(户)的环境管理。负责制定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县林业局:负责对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查处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非法砍伐林木等林业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督促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污染等的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负责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选址规划、建设及监管工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卫计局:负责医疗废弃物监管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等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餐饮单位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以及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做好城区露天餐饮、烧烤以及垃圾焚烧等具体管理工作。做好城区路面土渣车等监管,防止土渣泄露造成扬尘污染;做好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随意丢弃的监管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参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关于环保监管职责调整的从其规定),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明溪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网格化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由网格化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召开,也可召开网格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
3.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担任,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围绕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医疗废弃物收集、储存、加工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坚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对全县建设项目,发改、住建、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用地、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能力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
2.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3.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问责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各责任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对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附件:明溪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明溪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苏迎平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锋毅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林 桂 县政府办副主任
余 舜 县环保局局长
聂志辉 县发改局局长
黄清基 县经信局局长
张雄彬 县公安局副局长
冯志刚 县财政局局长
郑长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泽湜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邱建玮 县水利局局长
肖 强 县农业局局长
李 毅 县林业局局长
王 录 县住建局局长
张运华 县安监局局长
黄云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远良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黄秀兰 县卫计局副局长
郑金藏 县城建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长
王忠和 城关乡政府乡长
温裕强 雪峰镇政府镇长
郑 晔 翰仙镇政府镇长
郑秀娟 沙溪乡政府乡长
汤先锋 夏阳乡政府乡长
张刚昌 胡坊镇政府镇长
邝立聪 盖洋镇政府镇长
林兆河 夏坊乡政府乡长
肖先杞 枫溪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余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昌枝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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