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明溪县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6-02-02 09:02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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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

  为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和住房消费,巩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成效,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现2026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6〕2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良好开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购房消费补贴

  2026年一季度(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在购房人取得该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后,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予以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各房地产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制定销售方案,通过在交通枢纽、民俗活动场所等返乡人员集中区域设立展板、展台等方式加强项目宣传,积极组织策划相关优惠活动,利用好节假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进行市场营销拓客引流,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三、其他事项

  (一)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县政府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新建商品住房产权抵偿债务,不发生现金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本措施的补贴政策。

  (三)在本措施起止时间内解除合同登记备案并重新办理网签的商品房不享受本措施补贴政策。

  (四)本措施中购房补贴不与我县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五)购房补贴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复核,再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给购房人。

  (六)我县以往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七)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由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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