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6-06 08:48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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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7 


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精神,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奖励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研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励资金的主要用途是:鼓励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维护及专利项目申报。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种专利。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利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六条 近两年被列入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不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住所(地址)在我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依法获得授权的专利;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效益,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鼓励创新引智,我县实体企业为提高生产效能,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入的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专利权权属明确,无权属纠纷;

  (二)专利权为有效专利;

  (三)授权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授权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如下材料:

  (一)《明溪县专利奖励申请表》《明溪县专利项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2);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转入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权人提交专利产生效益的报告;

  (四)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奖励需提交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全县专利授权情况,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利奖励,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据实核发。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度5月31日前(遇不可抗力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办理上一年度专利奖励申领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领。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预算和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奖励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奖励、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转入的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若自转入起5年内转出我县,需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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