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的扶持措施

日期:2019-10-30 17:10 来源: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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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工信〔201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水平,规范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更好助力精准扶贫,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及《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1958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电商综合示范创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农村产品上行  

  1.支持农村产品产销对接。对企业建设的网络销售农村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质量认证、质量追溯、产地预冷、初加工配送、品牌培育以及产品展销中心等产销对接综合服务体系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原则,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投资额(不含不动产购置和租赁、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下同)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  

  2.支持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对企业建设的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农村物流运输设施等,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3.支持农村产品网货拓展市场。鼓励县内电商企业销售农村产品,对2018、2019年度网上销售额(以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抖音企业店等官方后台网销数据为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当年销售额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促进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  

  4.鼓励电商企业主动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支持电商企业收购贫困户自产农特产品,根据企业出具的采购贫困户农特产品佐证材料(贫困户签收并按手印),按采购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  

  5.鼓励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或为电商供货)主动对接贫困户,收购贫困户自产农特产品、发展“电商+基地+农户模式或吸收用工,增加贫困户收入,根据企业出具的带动贫困户增收佐证材料(贫困户签字并按手印),按增收金额的 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 20 万元。  

  三、其他事项  

  6.本措施奖励补助对象为在县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或者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3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且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7.本意见涉及重复补助部分,或与上级补助及我县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8.本意见自2018年11日起实施,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91210日之前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本扶持措施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黄淼      联系电话:2817293/18350808696 

   明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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