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2015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07-23 09: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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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指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8号)文件规定,由9个省直部门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用于扶持具体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2015年县域产业专项资金(包括2014年度结余资金)按照“整合资金、突出特色、补齐短腿”的原则,主要用于涉及气动工具商贸城销售、电商、品牌、会展、检验加工及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发挥等领域,有利于做大做强我县气动工具产业。同时,对生物与新医药、氟新材料及特色农产品加工领域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予以扶持补助。

第三条 县域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主要领域及扶持办法:

(一)气动工具商贸城总部贸易:包括在县内新注册设立的气动工具销售贸易公司、县域外公司总部迁入明溪(或设分公司)及销售公司设立在县外但在我县纳税的各类贸易企业,重点扶持销售自主品牌的贸易公司。具体扶持办法:

1.对明溪籍在外从事气动工具人员在明溪新设商贸公司,或将县域外公司总部迁入明溪(或设分公司)的,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第12年,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5年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于企业设立在县外,但在我县纳税且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皆含本数)的企业,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对注册、销售明溪自有气动工具系列品牌的县内商贸公司,单个品牌年销售额(一个完整年度 )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商贸公司2万元;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商贸公司5万元;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商贸公司10万元。生产性企业品牌按《关于明溪县“十二五”品牌发展规划的通知》(明政文〔20138号)政策执行,销售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认定依据。

3.鼓励气动工具销售贸易公司入驻明溪气动工具商贸城,对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商贸公司给予办公用房装修、房租补助,其办公用房房租享受《明溪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并给予办公场所装修50/平方米的补助(补助面积不包括非办公场所部分)。

4.从事气动工具商贸人员在明溪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总额5000元以上的,从认定当年度五年内,每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二)气动工具行业协会组织:鼓励明溪气动工具行业协会在会员发展、行业发展导向、信息共享、新品研发、行业标准制定、质量监控、金融互助、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强作用,扶持打造紧凑型、互助型行业组织。具体扶持办法:

1.从县域产业专项资金(包括2014年度结余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鼓励气动工具行业协会发展金融互助,由协会成立行业专业担保公司或入股县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对县内气动工具生产企业或销售本县气动工具品牌产品的商贸企业给予融资担保,县级按担保额给予2‰风险补偿;对向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气动工具生产或流通的本县气动工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按项目当年银行贷款额的6%安排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为1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气动工具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动行业专题研讨会议、产品展览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对以协会名义在气动工具商贸城开展的具有良好影响力的国家级、省级展会活动的,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支持明溪气动工具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新品研发等方面发挥更强职能,对协会承担或参与气动产品标准制(修)订的,按《明溪县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明政办〔200933号)规定进行奖励。

4.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导向、信息共享工作,协会面向会员企业、行业企业的开展行业发展导向研究及市场分析给予刊发费用奖励,每期予以刊发费用50%奖励(一年四期以上,全年不超过5万元)。

(三)气动工具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在我县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入驻气动工具商贸城的电子商务企业。具体扶持办法:

1.系统平台补助。对办公面积达600平方米以上、平台运行后第一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平台开发费用33%的投资补助(主要包括服务器、平台设计等设备、设计费用,以正式税票为投资额认定依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办公装修补助。对入驻且运行一年后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办公场所装修50/平方米的补助,补助面积不包括非办公场所部分。

3.房屋租赁补助。对入驻且运行三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三年房屋租赁补助,前两年按10/平方米·月标准补助,第三年按5/平方米·月标准补助。

4.电子数据支持。对入驻且运行三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数据专线或宽带的使用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资费账单的50%,补贴期限为三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5.企业纳税奖励。电商企业从正式运行起五年内,年缴纳税收地方实得达到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前三年按地方实得税收的8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50%给予奖励。未入驻的县内电商企业年度纳税地方实得达到10万元以上,同等享受本款税收奖励政策。

6.电商人才扶持。(1)对电商企业员工自主培训规模达到30/年以上,经培训后至少50%以上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认证或全国电子商务技术水平系列认证的,且与县内电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2)对与县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经认定年个人所得税额在1万元以上),聘用期满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住房补贴,三年内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同时,享受明委〔20135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福利、医疗、子女教育等相应优惠政策。

7.支持重大电商服务平台项目尽早开展筹建、组建工作,对经县政府确认的自主建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项目,同意业主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进行扶持资金预申请(预申请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提前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交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及项目计划落实的书面承诺,并提供企业资产担保或第三方联保,且与第三方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预付。

8.支持非入驻气动工具商贸城,但对本地农产品销售、品牌建设具有较强辐射面、较大影响力的农村电商创业中心项目。对非入驻商贸城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我县名特优商品(含老字号、著名商标)、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农村电商创业中心(或电子商务企业),办公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团队15人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同等享受本条款系统平台、办公装修、房屋租赁、电子数据、人才培训等方面扶持。

9.对入驻气动工具商贸城的电子商务企业三年内未能纳入统计部门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且无发展前景的(年零售额500万元,批发2000万元),应无条件退出气动工具商贸城;享受政策期间,企业业主不得私自将场所转租或改变其它用途,违反的取消相应补助。

(四)气动工具公共检验服务平台:扶持气动工具检验中心在检验服务、技术培训、生产指导等领域扩大服务面、提升影响力具体扶持办法:

1.支持检验中心面向我县企业免费开放实验室及开展免费检验、培训活动,每年根据中心检验、培训业务量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扶持中心与企业共享设备与检测技术资源,扶持地方企业发展。

2.支持开拓县外检验业务市场,对县外企业将产品送我县检验中心检测的,两年内免收检验费,检测中心由此而产生的成本费用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3.支持检验中心参加气动产品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中心承担或参与气动产品标准制(修)订的,按《明溪县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明政办〔200933号)规定进行奖励。

4.支持检验中心通过提高技术能力、科研水平及管理水平等提升实验室影响力,在质检中心评估中被评定为国家级检测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其他对我县气动工具商贸城提升影响及行业产业发展具有填平、补齐、延伸作用的关联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生产性气动工具项目执行《明溪县关于加快气动工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3208号)扶持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生物与新医药、氟新材料及特色农产品加工领域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继续按《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明政办2013142号)文件执行;对扶持范畴外的行业重点项目由联席会议按“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

第六条  对已获得国家、省、市、县同类专项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县域产业发展专项扶持。

第七条  气动工具商贸城总部贸易扶持资金由县气动办负责牵头申报;气动工具行业协会扶持资金由县经贸局负责牵头申报;气动工具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由县三产办负责牵头申报;气动工具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由县质监局负责牵头申报;2015年新建、改(扩)建其他项目继续由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成员单位各自牵头申报。

第八条  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成员单位及牵头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若企业(项目业主)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回相应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政府性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资金安排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享受补助的项目名单等应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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