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明溪县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盖洋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纪委《关于进一步推动“1+X”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明纪办[2017]28号)和中共明溪县委关于印发《明溪县贯彻落实〈《三明市2016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问题清单》的任务分解方案的整改方案〉的整改方案》(明委〔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意见:
一、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
1.落实“零接待”制度。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办〔2003〕70号)、中共明溪县委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明委办发〔2013〕10号)和中共明溪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农业局《关于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费用开支的通知》(明农〔2012〕53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3〕74号)等相关规定。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制度。
2.规范年度财务计划。应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第七、第十条规定,年初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做到合理开支,统筹安排。应加强规范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范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应合理开支,不得超支。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3.规范村集体收入。今后各村村集体收入如房产、山场、鱼塘、矿山承包等经营性资产发包要按规定招投标,要按照《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纪〔2010〕7号文件进行招投标。否则,发包合同无效,有关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并且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4.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办[2003]70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非正式票据(含白条)一律不准入账,对违规入账的要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明溪县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委办〔2013〕43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5.规范报刊征订。报刊征订费用支出,应根据《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局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的通知》(闽纠办[2004]2号)文件要求。村财年收入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村,报刊征订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报刊征订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征订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
6.规范非生产性支出。凡属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应按照《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3]74号)和《明溪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和农业局关于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费用开支的通知》(明农[2012]53号)严格执行。会务费严格执行《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13]20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办[2003]70号)等文件。凡属于村集体一次性非生产性支出1000元以上的,应在事前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附有乡镇或上级部门的外出学习考察审批文件或通知等。
7.规范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现金。今后1000元以上费用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严禁现金支付,财务人员要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出纳人员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8.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村资产交易、建设工程、店面和房屋出租等应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租,签订租赁协议,确保集体资产不被流失。对未经村民代表通过,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村级基建工程建设,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把落实情况向群众公开,今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纪〔2010〕7号)文件第四点第二条“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在本乡(镇)招标;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招投标中心挂牌招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向群众公开。
9.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各村的专项资金应符合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例如扶贫专项资金、土地补偿金等专项资金,杜绝套取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10.规范审计监督。各乡镇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挂村领导具体抓、包村队长直接抓的管理格局,切实把村集体资金管好用好。配齐配强经管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常规审计职能。配合县委组织部、乡镇,在村级换届后对村主干、报账员、村委监督委员人员以及村会计代理进行村财管理、会计知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民主政治意识和村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二、强化监督检查
1.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四风”新形式、“隐身衣”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肃违反上述规定、违规转嫁接待费用的行为。
2.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每年最少培训一期,学习培训内容如《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纪〔2010〕7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3]74号)、《明溪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和农业局关于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费用开支的通知》(明农[2012]53号)、《明溪县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委办〔2013〕4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农业局与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村级财务管理专项监督抽查并长期坚持。并于每月20日前将各乡镇自查和抽查结果报送县委督查室和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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