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905-1200-2016-00111
- 备注/文号:沙政〔2016〕41号
- 发布机构:沙溪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7-11
沙政〔2016〕41号
沙溪乡人民政府
转发三明市安委会关于印发三明市深刻吸取天津港
“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乡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市安委会《关于印发三明市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安委〔2016〕1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吸取经验教训,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沙溪乡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三明市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
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福建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6〕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0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任务
按照《通知》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三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现将全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县(市、 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特别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
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督促硝酸铵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经信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督促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和强制性抗爆性能抽检。安监、经信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
公安部门要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公安、经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督促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企业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并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和安监部门要按照《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安监管二〔2014〕77号)的要求,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依法查处非法或违规购买、使用、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
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报关单位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申报管理,严厉打击伪瞒报行为,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发改、经信部门要继续完善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加快产业重组与落后产能淘汰。各级政府、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
安监、经信、住建、交通运输、质监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三明市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方案》(明安委办〔2015〕55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安监、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安委〔2012〕28号)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相应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指导相关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的规定,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立即停建。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改。严格按照《三明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明安监管三〔2015〕75号)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刻吸取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持续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认真按照《三明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明安委办〔2015〕43号)要求,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质监、工商、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要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要督促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要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餐饮场所等使用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燃气钢瓶以及伪劣燃气管道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者在用餐区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航空港区域、铁路货场区域、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2016年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至7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下发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对照本方案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至9月)。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彻底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0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市政府安办适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进行督查检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一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二要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深刻吸取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认真梳理查找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集中力量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实抓细。三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安排,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相应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并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汇总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成效和经验。各县(市、区)安办要于每阶段后的2日内上报本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注重宣教,夯实整治工作基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一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平台,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应急防护知识,切实建立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动态,形成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二要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三要督促各有关企业通过采取集体学习、组织培训、召开专题研讨会、实景技能训练、举办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区域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技能。
(四)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要加强本地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督促检查,结合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督促企业完善危化品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控措施,加强对仓库内和储罐区的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控监管。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应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进度情况,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办。联系人:陈俊敏,电话:0598-8216389(带传真),13850814274,电子邮件:smajjwh@163.com。
抄送:县安监局,乡党委、人大。
沙溪乡党政办 2016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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