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11-30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明自然资〔2025〕24号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8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3-28 15:38

胡洁婷委员:

  《关于优化我县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政策的建议的提案》(第1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经营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应向乡(镇)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利用类型、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等信息,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同时,根据《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4]4号文件第三点第二条规定:“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农业宣传科普、电子商务、仓储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用地,属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单 位 领 导 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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