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9-30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明财〔2024〕85号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8
县直各预算单位、各乡(镇)财政所、局内有关股室, 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强化财经纪律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以及《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财办〔2024〕1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办〔2024〕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明溪县县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反映。(联系单位及电话:县财政局县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工作组办公室0598-2864807)。
附件:明溪县县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明溪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明溪县县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财税体制改革和现代预算制度建设,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强化财经纪律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以及《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 法(试行)》(财办〔2024〕12 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办〔2024〕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以下简称预算 执行监管),是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为依托,通过部门预算执行监控模块(以下简称监控模块),对县级部门财政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及时纠错纠偏、防范风险,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托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强化对日常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二)坚持归位尽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分别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协同做好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三)坚持闭环管理。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监管结果的运用,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推动完善预算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形成监管闭环。
第四条 县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管,建 立统分结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县级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 行负有主体责任,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相关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实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资金和非涉密项目。涉密资金和涉密项目预算执行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执行监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预算执行监管范围为县级部门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收支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预算执行监管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付款人和账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 预算执行监管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违反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二)是否违反国库管理相关制度。
(三)是否违反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四)是否违反会计管理相关制度。
(五)是否违反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六)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七)是否违反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八)是否违反“三公”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九)是否违反“过紧日子”要求。
(十)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管流程
第九条 预算执行监管依托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开展,相关 信息数据在监管权限范围内全程共享。监管流程主要包括预警提 示、自查自纠、抽查核实、督促整改、争议处理、定期报告等环 节。
第十条 预警提示包括系统预警和人工预警。
(一)系统预警是指通过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中设置的预警规则,实时产生预警信息,提示有关单位及时查看、处理。
(二)人工预警是指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各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项目情况等,通过监控模块设置条件,对未预警数据进行筛选,生成人工预警信息,提示有关单位及时查看、处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和有关预算单位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和抽查信息后,应及时开展自查,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逐条核实本单位预警信息,确认是否存在问题并通过系统反馈核实处理情况。
(一)认为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并制作处理单、上传佐证材料。其中,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规范方式及时纠正;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应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及时纠正。
(二)认为不存在问题的,制作处理单、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根据职责督促有关预算单位及时反馈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结合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等,对有关预算单位自查反馈的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予以抽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通过线上补充资料、线下电话核实、调阅材料、实地核证、部门协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不一致的,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核实结果一致的,作确认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根据职责督促有关预算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并加强管理、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立整改工作长效机制。
(一)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单位限期予以整改。
(二)对未在限期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重大问题线索信息,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并抄送县预算执行监管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对违规问题确认、定性、处理等存在争 议的,应依法有据、协商解决。一个月内沟通仍达不成一致的,由县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会同县预算执行监管工作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监管工作情况,重点反映预警信息核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及有关工作建议等。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成立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设在国库岗,负有统筹协调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监管制度。
(二)负责总体监管,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管日常工作和专项核查。负责对代理银行有关情况的监管,具体承担对代理银行预警信息核查、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推动各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情况分析。
(四)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定期汇总、报告预算执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岗、经济建设岗对有关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对归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承担部门本级预警信息的核查、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督促部门落实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的监管责任,推动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三)根据预算执行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等意见建议。
(四)归口监管县级各部门相关工作,解释有关政策性问题。
(五)定期向预算执行监管工作组办公室反馈监管情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预算岗、会计监督岗负有协同责任,其中:
预算岗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运用监管结果,改进预算编制,完善相关制度,硬化预算约束。
(二)结合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问题定性处理等意见建议。
会计监督岗主要职责为:
(一)参考预算执行监管情况,确定财会监督专项检查重点并结合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二)结合财会监督相关工作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问题定性处理等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制度。
(二)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做好本部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实、反馈本级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三)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按规定核实、反馈本单位预警信息,指导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四)强化监管结果运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管理。
(五)对预算执行监管预警规则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负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实、反馈本单位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二)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结果运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管理。
(三)对预算执行监管预警规则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及时支付、清算资金。
(二)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及时核实疑点信息、整改违规问题并向县财政局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照监管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向县财政局及时、准确、完整传输有关数据信息。
(四)配合预算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加强与县财政局联系互动,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等做法,提高预算执行监管质效。
第二十三条 完善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统筹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县级各部门监管力量,及时掌握预算执行监管情况,部署有关工作任务,着力解决阻点难点问题,提高监管实效。
第二十四条 完善工作会商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的政策口径,保障各单位沟通渠道畅通,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快速响应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完善工作核查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和过程监管, 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聚焦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部门,并结合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专项核查,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六条完善工作报告机制,定期报送预算执行监管情况,及时反映重大问题,服务决策管理,推动形成监管闭环,进一步提高财政治理效能。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成果运用,主要方式:
(一)及时总结预算执行监管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预算执行监管工作质效,强化预算执行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县级预算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保障。
(二)将监管结果与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紧密结合,推动预算单位完善制度、改进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各部门结合部门管理实际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内部通报、定向反馈等机制。
预算单位将预算执行监管问题整改作为完善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对照问题加强排查,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断提高单位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
保密纪律,加强安全保密管理,防止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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