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11-30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明自然资〔2024〕83号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4
省自然资源厅:
按照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呈报省政府审批。我局按照规定对2024年度第三批次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
〔用地预审情况〕该项目属批次用地,按规定不需要办理预审。
〔可研批复情况〕2024年2月,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申请报告(闽发改备〔2024〕G080008号)。
〔批次用地〕本批次用地涉及1个地块,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属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2024-3-1地块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已按要求办理林地相关手续(闽林地审〔2024〕193号)。
〔动工用地情况〕经我局核查,该批次未动工用地。
〔核减用地情况〕该批次用地在县级审查中未核减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规定,福建三闽勘测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对本批次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本批次用地涉及1个镇1个村,共1宗地,其中:1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批次用地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一)地类情况:经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本批次用地范围内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情况为:总面积4.5908公顷,其中,农用地4.5518公顷(耕地0.7045公顷,含水田0.7045公顷),建设用地0.0390公顷。与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申请用地范围内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成果中存在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成果中建设用地0.0390公顷,经村、镇现状调查,并经明溪县人民政府、明溪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实际地类为农用地0.039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按实际认定地类上报。
(二)权属情况:经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更新汇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以及国有土地等最新不动产登记成果套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5908公顷,其中:农用地4.5908公顷(耕地0.7045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综上,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4.5908公顷,其中农用地4.5908公顷(含耕地0.7045公顷,可调整地类0公顷,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明溪县瀚仙镇大焦村水田0.7045公顷、旱地0公顷、果园2.0158公顷、乔木林地0.0178公顷、其他草地1.7583公顷、田坎0.0906公顷、农村道路0.0038公顷。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5908公顷,其中:农用地4.5908公顷(其中耕地0.7045公顷),征收涉及1个镇1个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办理〕我局承诺在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批准后,将督促指导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及时办理已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已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权利收回等情形的,一并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农用地转用情况
〔农用地转用情况〕本批次申请将农用地4.5908公顷(耕地0.70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5908公顷(耕地0.7045公顷)。
〔符合规划情况〕本批次用地均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明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占用其他各类保护区;不涉及征收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土地。
本批次用地涉及1个地块,拟开发规划用途如下:其中2024-3-1为工矿仓储用地。
〔土地利用计划〕批次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用地中4.5908公顷(农用地4.5908公顷)需转为建设用地。批次中的项目均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按规定使用三明市以本年度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的基础指标。
四、占用及补充耕地情况
〔需补充耕地情况〕该批次需补充耕地数量0.7045公顷(其中水田规模0.7045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标准粮食产能8454公斤。
〔已补充耕地情况〕该批次补充耕地任务已完成,补充耕地数量0.7045公顷、水田规模0.7045公顷、标准粮食产能8454公斤,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确认信息编号为350000202414913469,做到了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五、土地征收情况
〔征收土地情况〕申请征收土地4.5908公顷,其中:农用地4.5908公顷(耕地0.7045公顷)。拟征收土地中,4.5908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
〔符合公共利益情况〕明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该批次用地符合第(五)项规定,用地符合《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明政〔2021〕6号,详见第15-16页)、《明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l-2035年)》(闽政文〔2024〕193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和《明溪县“十四五”开发区发展专项规划》(明政文〔2023〕17号,详见第31-32页),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已纳入《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详见第12页),因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新医药产业,加快主导产业补链强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成片开发建设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并且经核查,县辖区内不存在开发区等产业园区设立超过10年、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占已批准征收土地面积比例低于50%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已批准《明溪县白仔草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闽政文〔2024〕315号)。
我局审查认为,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明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该批次用地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前期工作。我局审查认为,我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
〔征地补偿安置情况〕明溪县人民政府提出,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明政〔2023〕6号)和《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明溪县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1〕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3.6250万元。加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补偿,征地总费用188.7548万元,征地补偿费已足额预存到位,征地补偿资金已落实。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局审查认为,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已与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我局审查认为,我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依规完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
本批次征收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未分配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社保费用已经三明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核同意意见。用地批准后,由明溪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拟供地情况
〔供地政策〕本批次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我县将依据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向具体项目供地,其中2024-3-1地块拟向省重点建设项目供地,重点建设项目列2024年预备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177项。
本批次用地没有需要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用地。
〔节约集约用地〕明溪县供地率符合报批要求,批次用地拟安排项目均符合相关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七、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信访处理〕经我局核查,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信访事项。
〔违法用地情况〕经我局核查,该批次用地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但用地范围内存在经明溪县林业局批准的临时用地。批准临时用地面积1.517公顷,用途为临时取土场,使用期限为2023年12月至2025年12月;实际用地面积1.517公顷、用途为临时取土场,目前在临时使用及土地复垦期限内,符合临时用地批准条件。
我局同意将已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纳入该批次用地申报范围,按原地类上报。
八、缴费情况
〔缴纳耕地开垦费〕本批次用地占用耕地0.7045公顷,由建设单位按照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标准,由我县按规定时限缴交。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本批次用地新增建设用地4.590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我县按规定时限缴交。
综上所述,经我局审查,明溪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程序合法、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现予以呈报,请予审查。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4日
(联系人:张玉明 联系电话:0598--286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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