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5-3000-2024-00018
  • 备注/文号:明公综〔2024〕61号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6
关于对县人大代表有关意见建议的答复
来源:明溪县公安局 时间:2024-08-26 10:56

  办理结果:A类

林莎莎代表:

  《关于加强停车人性化执法的建议》由我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今年以来,我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积极开展查纠治理违法停车执法不规范“点题整治”“回头看”,统筹疏堵保畅和违法治理,进一步推行柔性执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城市停车秩序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一)城区道路夜间允许停车。按照《交通违法停车查处执法指引》,在执法中,城区道路夜间停车不影响正常通行、不影响消防通道的,原则上夜间19:30时至次日早上7时的违法停车不予处罚。

  (二)相关路段临时停车不予处罚。如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周边道路接送学生的临时等候及上下车,汽车站、医院路段周边道路接送人员短时上下车,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原则上不认定为违法停车、不予处罚,解决临时上下乘客及停车等需求。

  (三)继续实行 “首违警告”。对初次违停行为或对其他车辆、行人影响较小的违停行为,实行 “首违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只警告。今年以来,共录入首次违法停车警告57起。

  (四)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机动车没有在规定位置停放的临时违停行为,交警大队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对驾驶员在现场的,执勤人员提醒纠正在先,责令立即驶离。对驾驶员不在现场的,执勤人员采取警务通拍照方式采集违法停车信息,并下达提示驶离短信,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备案的联系方式)立即驶离。此短信只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不代表车辆己产生违停记录。对于通知10分钟后未驶离的,执勤人员将即时下达《违法行为告知单》并张贴在机动车驾驶位一侧车门玻璃,告知单通过后台审核后车辆产生违停记录,在违法被记录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还会收到告知短信。提示驶离短信是针对临时停车、即停即走行为的一种惠民举措,是给予车主不得已而暂时将车辆停靠且能及时纠正违停行为的一个机会。今年以来,共通过短信通知驶离车辆2191辆次。

  (五)规范查处非现场违停行为。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路段及严管路段违法停车的行为,属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为。交警大队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采集违法行为信息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五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五日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备案的联系方式)会收到交通管理部门(我省统一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送的手机短信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交管12123”APP、“福建交通罚没”APP、交管部门违章窗口等渠道查询违法行为信息。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单位领导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公安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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