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16-30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明卫〔2024〕9号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6
汤跟旺等3名代表:
《关于医疗费垫付的建议》(第74号)收悉,现就“关于医疗费垫付的建议”问题答复如下:
1.严格执行救助政策。一是“先诊疗后付费”。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医保〔2022〕127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香港救助对象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3〕2862号)文件相关要求,对三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 ”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等)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属于以上三类救助对象住院的,住院期间按照医保相关政策执行。二是交通事故救助。根据明溪县财政局等六单位《关于印发<明溪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2020〕106号)精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明溪县总医院作为三明市交通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机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三明市公安交警支队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明公交警〔2024〕32号)精神,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会导致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交通事故伤员不受挂号、办理手续、排队就诊等条件限制,优先采取必要的抢救处理措施。其中,抢救对象(受害人)符合《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金〔2010〕16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我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抢救费用,根据交警部门的通知单和医疗机构的申请表,县财政局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垫付抢救费。三是急难型临时救助。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县民政局通过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四是开通绿色通道。对突发疾病的患者,交通事故受伤的患者,需急诊急救的患者,在没有家属及患者和家属因家庭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明溪县总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免收预缴金,先行给予急诊处理或办理住院治疗;对需要住院的建档立卡户、贫困低保户和突发急救患者及交通事故伤员,一律免收住院押金直接办理住院手续。
2.改进医疗支付制度。根据医保相关政策要求,明溪各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流程,门诊、住院实行即时结算,属于医疗保障补偿报销范围的疾病,参保人员住院交纳的预缴金按相应等级医院规定收取,不得高于1000元。医保部门将继续发挥我国基本医保制度的确定性来应对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保服务。
下阶段,我局将严格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交通事故救助对象保障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先行急诊处理或紧急医疗救治;针对医疗救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协调对接县财政、民政局等以及救治对象家属和亲人。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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