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2-06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明发改〔2024〕34号
- 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2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规范农业用水价格,保障灌区项目正常实施,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三明市水利局 三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各县(市、区)农业水价改革总体实施方案(2018-2025)的批复》(明水农电〔2019〕11号)、《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3〕110号)和《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2021年度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试点灌区执行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09元/m3;经济作物、池塘养殖、苗木山场等执行水价0.15元/m3。
二、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也可参照上述中型灌区相应分类标准执行。
三、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用水量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划分用水量级,将用水量小于灌溉用水定额作为第一量级,用水量超过用水灌溉定额并小于100m³/亩部分水量作为第二量级,灌溉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100m³/亩部分为第三量级,按照一、二、三用水量级确定水价比例为1:1.2:1.6。
四、项目区农业水费用由各村民委员会征收。
五、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并统一使用水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开支用于灌区用水管理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并自觉接受发改、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溪县水利局关于明溪县农业水价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2022〕60号)同时废止。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溪县水利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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