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14-3000-2023-00014
- 备注/文号:明农办〔2023〕30号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9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局属有关股站: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标志的通知》(闽农质监〔2023〕5号)及《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志规范使用的通知》(明农函〔2023〕13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亮牌”与宣传,指导相关管理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规范使用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的金字招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标志,用于相关管理部门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户外广告、门头宣传、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手提袋、纪念品等,标志的使用应严格按规范设计,出现在产品包装、宣传品等的醒目位置,和整体画面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得透叠其它色彩和图形。
二、使用情形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等级为A级,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授权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或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
1.获评市(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
2.产品获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福农优品”、“绿都明品”等称号;
3.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至少一项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4.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三、使用要求
(一)标志样式
标志可与相关文字组合使用,也可置于醒目位置单独使用。
(二)文字格式
为便于使用和宣传,还可根据实际加入“福建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三明市”或“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明溪县”宣传字样,可置于标志下方或左右两侧组合使用,也可在醒目位置单独使用,字体为黑体,最小使用直径为5MM。
(三)文字颜色
1.标志在浅色底色上使用时,仅使用绿色。
2.在相同明度绿色或其它相近颜色为底色时,需白色描边或使用反白色。
四、使用管理
相关管理部门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三明市”或“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明溪县”标志时应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三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志使用申请表(附件1)或明溪县“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使用申请表(附件4),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及产品简介、拟使用标志产品及包装图片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和获评称号证书)。并签订标志规范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5)和标志使用协议(见附件3、6),保证使用标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志使用人(企业)使用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标志使用权。
联系人:张连珠 联系电话:8753951
邮箱:mxxzjz998@163.com
附件:1.三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志使用申请表
2.三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志使用承诺书
3.三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志使用协议
4.明溪县“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使用申请表
5.明溪县“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使用承诺书
6.明溪县“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使用协议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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