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1-3000-2023-00019
- 备注/文号:明政办发明电〔2023〕52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联动管控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明溪县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联动管控工作机制(试行)
为有效控制空气质量持续下降趋势,结合省、市纪委监委2023年“点题整治”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我县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协同管控机制,重点提升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城市扬尘污染联合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着力解决城市扬尘污染执法监管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提高扬尘信访投诉事项处理时效和质量,持续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依法行政,合力共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有冲突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所涉及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坚持堵疏结合,综合治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也要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一刀切”等简单粗暴的做法。
三、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县12345平台互联互通,定期收集扬尘信访投诉信息、数据及办理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要强化本领域信息收集,定期开展数据分析。同时,组建城市扬尘管控综合协调微信工作群,共享扬尘污染管控工作动态、最新政策、典型案例等信息。由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及时发布城区空气质量数据情况,提醒各有关部门落实扬尘管控问题排查;及时通报日常监管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并督促解决,构建“问题线索抄送、整改落实反馈”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全过程线上闭环管理模式。
(二)日常监管机制
1.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年终绩效考核。
2.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有关单位根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整治城市扬尘污染问题 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工作方案》(明环〔2023〕19 号)职责分工,履行各自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福建省明溪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明确的职责做好承建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妥善办理涉扬尘污染信访投诉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3.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和县政府明确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为有效形成扬尘管控长效机制,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文件要求落实具体扬尘管控措施;监理单位应定期将施工现场扬尘管控落实情况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每月对各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每月更新汇总一次城区扬尘污染源清单(附件1),作为下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对象。
(三)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不少于 1 次,可视情不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由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牵头召集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建监察大队、公路分中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发集团以及乡(镇)等单位召开,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监管形势、空气环境质量,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整改指导。
(四)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城区群众投诉不断、反映强烈的扬尘污染问题和空气环境质量变差的区域,由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适时开展“测管联动”。各乡(镇)政府、县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六个领域联合巡查组,各巡查组每半月开展一次相关领域扬尘污染问题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当事人立行立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做好巡查台账记录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组成工业物料企业巡查组;县住建局(牵头)、城建监察大队、城发集团、水利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建在建工地巡查组;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公路分中心组建交通道路(城区外)扬尘巡查组;县住建局(牵头)、城建监察大队组建城区道路扬尘巡查组;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住建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建储备土地巡查组;县城建监察大队(牵头)、生态环境局组建秸秆焚烧巡查组。由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并于每月1日、16日前将前半月的巡查记录表(附件2)报送至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
2.对首次发现的扬尘问题,主管部门需对存在问题形成巡查记录并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告诫书等,要求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扬尘问题整改,同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问题整改报告。
3.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及扬尘问题未按时整改的,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严格执法,完善检查执法台账,根据污染程度和违法行为频次从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时主管部门应将责任单位的信用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考核,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五)联合督导机制
由县政府办督查科牵头组织县有关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下沉督导,重点推动空气质量影响大,投诉较集中、群众反映特别强烈、涉及监管部门多以及上级交办的问题整改,压实工作责任,对存在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同时,根据空气环境质量情况,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可适时提请组织开展联合督导。
(六)宣传教育机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开展《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压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对新上施工项目,严格督促落实《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宣传贯彻全覆盖。
2.依托“安全生产月”“路政宣传月”“六五环境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向公众广泛科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内容,推广“12345”便民服务热线,拓宽群众信访投诉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扬尘污染监督和治理。
3.围绕《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内容和政策解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等方面,依托明溪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e三明等新闻媒体,以专题报道、短片、“一图一故事”等方式进行多元化宣传。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协调联动,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群众诉求、环境敏感和生产建设需要,多措并举推进提升扬尘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水平。
(二)畅通信息共享。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要畅通渠道,及时共享上报问题、信访投诉事项、案件办理情况、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等信息。同时,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任务安排等方面进行信息共享和部署调度,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三)保障工作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股室和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做好车辆、经费、装备配置等保障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开展。
(四)强化跟踪问效。联合督导发现的问题要定期报送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结合“点题整治”工作要求,适时开展蹲点调研、联合监督、跟进监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在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要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五、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明溪县城区扬尘污染源清单
2.明溪县城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表
附件1
明溪县城区扬尘污染源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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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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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项目、地块名称) |
工地/裸地类型 |
项目地址 |
施工阶段(针对施工工地) |
扬尘在线监测及噪音设备安装情况(针对施工工地) |
已采取的扬尘防治措施 |
参建单位 |
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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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监理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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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工地类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迁工程、拆违拆临工程,其他工地(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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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裸地类型包括储备地块、已出让尚未开工建设地块、河道/市政道路/公路两旁裸地、公共绿地内裸地、渣土堆场、工业物料堆场、工业企业厂区内裸地、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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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表需各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于每月15日、30日前报送至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邮箱:mxxhjjcdd@126.com,电话:0598-2882261。 |
附件2
明溪县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巡查记录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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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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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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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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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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