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评估清理历年来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见附件1)。
(二)各单位应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开展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认定时应重点判断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清理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特别是与中央有关“放管服”改革、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不一致的;
(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增设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上级或本级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六)阶段性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七)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八)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情形。
三、责任主体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负责做好本机关的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具体起草或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提出清理意见;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县司法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清理工作,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
四、工作进度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阶段
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对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详见附件1)进行自查清理,按要求认真填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清理意见表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于7月14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法治科。
县司法局将对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形成清理意见汇总表(征求意见稿),发送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后,拟定继续有效、需适时修改和废止(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审稿),按程序提请县政府研究。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政府办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实施部门按照办文程序及时报请县政府修改完善。
(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发布阶段
县政府办于2023年8月底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事项
(一)附件1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附件1参考目录中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县司法局。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的规定,此次清理后,未提出清理意见或未列入清理目录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适用。
(二)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清理工作,抓紧部署,有序推进,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将列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评内容。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县司法局法治科联系(联系人:施鸿霏,联系电话:2863590、152****9270,电子邮箱:mxsffzk@163.com)。
附件:1.明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
2.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清理意见表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