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3000-2021-00014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21〕123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9
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经三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明溪县小珩溪等14处湿地列为明溪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设立一般湿地保护标志。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积极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1.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湿地名录登记表(第一批)
2.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湿地名录分布示意图(第一批)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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