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1-3000-2021-00007
- 备注/文号:明政办〔2021〕11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10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发〔2016〕12号)及《中共明溪县委、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发〔2017〕5 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聘请李凤英等6位同志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3年。具体名单如下:
李凤英 中共明溪县委政法委公职律师
许新坚 明溪县税务局公职律师
冯安 明溪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乐桂华 明溪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叶诚 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阙勇刚 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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