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其他应主动公开

索 引 号SM04909-3000-2020-00004 文号枫政办〔2020〕2号
发布机构枫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0-01-10
标题枫溪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枫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枫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索 引 号SM04909-3000-2020-00004
文号枫政办〔2020〕2号
发布机构枫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0-01-10
标题枫溪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枫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枫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枫溪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枫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 | |

乡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效,我乡已制定《枫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枫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枫溪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枫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改),加强和规范对保留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明溪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委办发〔2016〕19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车改办〔2018〕1号)、《关于进一步重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明车改办〔2018〕2号)和推进车改工作相关要求,结合乡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的管理主体 

  乡党政办为留用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由乡党政办按照“集中管理、专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俭”原则,具体实施车辆的调派、监管、维修、使用,并负责驾驶员管理。 

  二、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和规范对保留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一)车辆的使用范围: 

  1.党政主要领导公务用车(特指不参加公车改革,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乡党委书记、乡长)。 

  2.集镇2公里范围外、乡域范围内的公务用车(挂村工作及因自行安排车辆的情况除外)。 

  3.应急、通讯、调研和接待用车: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不在乡域范围内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3)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4)参加国家、省、市重要会议及活动或突发事件处理需前往飞机场、火车站(动车站)接、送站的; 

  (5)接待上级检查及专项工作调研; 

  (6)接待客商项目调研; 

  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由具体用车人提前填写出车单报知党政办协调派车。保留车辆无法满足保障范围内用车需要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保障。社会租赁车辆按照《明溪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与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公务出行用车。 

  (二)车辆管理制度 

  1.管理主体方面:乡党政办为留用车辆的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车辆调派、监管、维修、使用,并负责驾驶员管理。 

  2.监督主体方面:乡纪委为车改工作监督主体,负责落实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内容的监督工作。 

  3.车辆的使用审批方面:实行派车制,由党政办安排专人负责调派、登记和报备,非经车管人员(离岗期间由党政办主任代理)调派,用车人不得同驾驶员直接联系出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党政主要领导用车,由党政办直接调派;通讯、应急、调研和接待用车,由用车人填写《枫溪乡人民政府公务用车审批单》(见附件2)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突发事件临时用车应电话报知乡长、车管人员(负责做好报备),并事后补办审批单,否则一切责任由出行人员自行承担。 

  4.驾驶员的管理方面:驾驶员挂靠乡党政办(设驾驶员办公室),由乡党政办参照一般干部职工进行统一管理,个人考勤纳入年终绩效考评;同时驾驶员应主动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做好车辆定期检查、保养、保洁,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违章处罚由驾驶人员自行解决);严禁在车内存放易燃易爆炸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5.车辆的维修管理方面: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部件的,驾驶员需提前与党政办车管人员联系并填写《枫溪乡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维修报备表》(见附件3),由车管人员签字确认、乡长签批后实施,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节假日、周末期间需维修车辆的,驾驶员应报告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报县纪委效能办备案,若不报告被县纪委效能办督查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运行费用公示方面:以半年为周期,由乡党政办会同乡财政所统计半年内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等费用支出情况,报书记、乡长、纪委书记处并纳入政务公开事项。 

  (三)本制度从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  邮政编码:365200
闽公网安备35042102000101号
备案号:闽ICP备11002485号  网站标识码:3504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