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907-3000-2019-00013
- 备注/文号:盖政〔2019〕38号
- 发布机构:盖洋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25
各党支部、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我镇禁毒工作,经研究制定了《盖洋镇禁毒工作通报和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盖洋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盖洋镇禁毒工作通报和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我镇禁毒工作,有效遏制毒品问题滋生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福建省禁毒条例》和《明溪县禁毒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总责。镇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禁毒委员会成员、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禁毒工作通报和约谈制度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通报是指镇禁毒委员会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成效滞后的各党支部、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追责方式。
第五条 约谈是指镇禁毒委员会对禁毒问题突出、危害较为严重的各党支部、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成员单位责任人,进行提醒、警示并督促限期整改的追责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禁毒委员会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建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
(二)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辖区、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并制定年度禁毒工作计划的;
(三)未完成重大禁毒任务部署和禁毒主要工作目标的;
(四)未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未将禁毒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的;
(五)禁毒工作年度综合评估连续2年排名全镇后两位的;
(六)未能建立与本地毒情相适应的禁毒机构、队伍的;
(七)未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禁毒经费未拨付到位的;
(八)娱乐场所和出租屋等经营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突出的;
(九)因工作不当导致涉毒问题引发舆论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涉麻制毒犯罪打击预防不力被上级公安机关或辖区外公安机关发现、打击的;
(十一)因工作不力未主动发现并铲除而被上级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十二)镇禁毒委员会认为应当通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禁毒委员会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予以约谈:
(一)经通报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二)年度累计被通报2次(含)以上的;
(三)禁毒工作年度综合评估连续2年排全镇末位的;
(四)被列为镇级以上重点整治辖区,没有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
(五)未达到重点整治标准,但本地毒品问题突出、危害较为严重的;
(六)禁毒队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镇禁毒委员会认为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镇禁毒委员会制定《禁毒工作约谈通知书》,并提前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汇报有关情况、问题及工作措施,约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明确整改要求。
约谈原则一次约谈一个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约谈。
第九条 约谈由镇禁毒委员会领导主持,约谈对象为党支部、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抄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纪委、组织办、综治办等部门备案,并视情建议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被通报、约谈单位应当在通报、约谈10个工作日内,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镇禁毒委员会审核,并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镇禁毒委员会对整改情况和落实效果进行检查,整改情况纳入禁毒工作年度综合评估内容。对被通报、约谈后工作无明显改观的村(居),可以视情况纳入镇级重点整治或上报县禁毒委重点整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禁毒工作约谈通知书
2.禁毒工作约谈记录
附件1
禁毒工作约谈通知书
NO:
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单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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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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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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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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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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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禁毒工作约谈记录
NO:
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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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参加人员 |
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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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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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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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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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
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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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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