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1800-2015-00001
  • 备注/文号:明审[2015]7号
  • 发布机构:县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4-02
明溪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5-04-02 09:08

局各股(室)、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明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管辖范围内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中央、省、市、县补助的地方投资项目、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国债投资项目、财政融资建设项目、预算外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社团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独立谨慎”的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真实、有效、合法。

第二章 审计条件、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接收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性文件。主要指:立项批复文件、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年度建设计划等立项性文件。如无上述资料的,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编制出项目工程决(结)算和财务决算;

(四)建设单位要求对项目进行决(结)算审计的报告;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审计要求。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明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其他政策、法规;

(四)项目决(结)算相关的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预算书、变更联系单、工程结算书、财务报表等竣工资料;

(五)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类别及程序

第七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类别分为:竣工决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单位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之间的建设管理情况、财务情况和工程造价结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项目中的工程造价结算情况和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不包括对财务情况的审计。

第八条 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征求、审计总结、资料归档五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一)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由中心安排专人进行项目承接登记工作,填写《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受理通知书》,确定项目审计组长(主审)、业务内容、要求、协审单位、人员等事项,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审计组组长(主审)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

(二)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及时安排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审查资料提供情况。主审人员发现问题或审计资料不完整的,应在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提供资料通知》,要求被审计单位7日内补充完整审计资料,无正当理由,仍然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审计资料的,将中止审计程序。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待项目具备基本的审计条件后,审计组应于实施审计三天前发出通知书,并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在审计结束后,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及时将该表反馈给局办公室。

(四)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组长(主审)应按审计业务内容要求,根据了解的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一)送审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报送给审计部门,严禁由施工企业或个人将送审资料直接报送给审计人员。送审资料要求全部提供原件,如因各种原因,经证实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有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审计需要查勘现场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同时要有2名以上审计人员。必要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应派员参加。查勘现场后应当对查勘结果如实编制现场取证记录,并由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关键部位应当留有影像资料。

(三)实施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组成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重点、时间要求及分工,实施具体决(结)算审计工作。工程造价初审完成后,审核书征求意见稿须经小组内部复核,由审核小组人员依据《小组复核意见表》的要求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长(主审)应根据审计情况组织召开审计组会议进行讨论。重大问题应提交局业务会议讨论。

三、审计征求阶段

(一)审计组长(主审)组织审计人员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讨论写入审计报告的内容。

(二)审计组长(主审)代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时,应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征求意见期限为10个工作日,如确需延长的,需报经局领导同意。

(三)工程审计初审结果经单位领导批准,应向建设单位下发《核对通知书》,要求规定时间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核对。

(四)审计组长(主审)应根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视情况组织召开审计业务审理会。审理会由局领导、审计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设计、监理、质检等相关部门一同参加,讨论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审定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业务会后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四、审计总结阶段

(一)审计会议及工程对量完成后,投资审计股长对《工程审核书》依据《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表》的要求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对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等审计事项,依据《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意见表》的要求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二)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完成公文审批流程,由审计中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达时,应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三)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长(主审)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报审计台帐。

五、资料归档阶段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长(主审)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照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和编目、装订,并经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查后,提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审计管理要求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一人实施,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应当取得提供证据的有关单位的盖章、有关人员的签名。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严守执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自行对外披露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等。

第十三条实行审计业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严格履行审计复核与审理程序,落实责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督导。

第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基本建设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提到的审计文书具体格式要求参照《明溪县审计局审计文书规范格式》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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