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明溪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437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芳香樟、杉木精油提取及深加工项目。
二、征收土地面积:2.0202公顷。
三、征收土地位置:瀚仙镇大焦村。
四、 征收单位及面积:瀚仙镇大焦村集体耕地0.0587公顷、经济林0.5473公顷、非经济林0.6231公顷、园地0.0704公顷、农村道路0.0407公顷、田坎0.0239公顷、建设用地0.3499公顷、设施农用地0.3062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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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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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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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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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地面物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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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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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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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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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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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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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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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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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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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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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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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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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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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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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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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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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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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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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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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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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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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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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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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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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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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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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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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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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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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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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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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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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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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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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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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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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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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仙镇大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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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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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仙镇大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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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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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8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及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本公告的执行。
特此公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