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500-2017-00080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17〕81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03
《明溪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明溪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434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明溪县玉虚洞景区旅游基础设施(纪念碑广场)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面积:0.8243公顷。
三、征收土地位置:城关乡坪埠村。
四、 征收单位及面积:城关乡坪埠村耕地0.6924公顷、田坎0.1319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及地面物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耕地 |
0.6924 |
31.02 |
46.53 |
3.102 |
田坎 |
0.1319 |
77.55 |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城关乡坪埠村 |
2017年8月3日— 2017年8月17日 |
城关乡坪埠村 |
2017年8月18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8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及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本公告的执行。
特此公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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