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500-2017-00077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17〕75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24
《明溪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明溪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17〕319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能源锂电池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二期)建设项目。
二、使用土地面积:3.3826公顷。
三、使用土地位置:国有雪峰农场。
四、使用单位及面积:国有雪峰农场耕地1.3127公顷、园地0.7394公顷、非经济林0.4565公顷、经济林0.4279公顷、建设用地0.0882公顷、农村道路0.1185公顷、沟渠0.0231公顷、田坎0.2163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及地面物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雪峰农场耕地 |
1.3127 |
21.75 |
32.625 |
2.175 |
雪峰农场园地 |
0.7394 |
9.7875 |
14.68125 |
8.7 |
雪峰农场非经济林 |
0.4565 |
5.4375 |
8.15625 |
2.175 |
雪峰农场经济林 |
0.4279 |
9.7875 |
14.68125 |
8.7 |
雪峰农场建设用地 |
0.0882 |
24.46875 |
||
雪峰农场农村道路 |
0.1185 |
24.46875 |
||
雪峰农场沟渠 |
0.0231 |
54.375 |
||
雪峰农场田坎 |
0.2163 |
54.375 |
六、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使用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雪峰农场 |
2017年7月24日— 2017年 8月7日 |
雪峰农场 |
2017年 8月8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使用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及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本公告的执行。
特此公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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