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500-2017-00055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17〕33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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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文〔2017〕33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建设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省市驻明有关单位:
《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17年4月5日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明政〔2017〕5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组织领导
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县政府领导,县莆炎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高指)统筹协调,沿线的瀚仙、城关、雪峰、盖洋、枫溪等乡镇人民政府、雪峰农场(以下简称沿线乡镇)分段负责、限期完成的原则,由县政府分别向沿线乡镇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责任状。沿线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9号)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自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任务;县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国土、住建、林业、人社、水利、广电、文体、供电、通讯等高指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切实增强责任感,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明溪县境内的征地拆迁任务,推动莆炎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
征地拆迁的范围是指明溪县行政区域内属莆炎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含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地下附着物(包括种植物、坟墓、杆线、管网等)均属征迁范围。
征地拆迁范围内地面物现状的有效时间截止至2017年2月23日,即《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建设征地拆迁事项的通告》的发布日。此前的地面物现状予以确认补偿,此后新增的一律不予确认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分类
(一)农用地
1.耕地:包括水田(含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及改种其它经济作物的水田)和旱地。
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3.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三)未利用地:指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征收土地地类认定依据为土地承包合同、纳税证明,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权证、土地使用(所有)权证等;征收耕地认定依据为土地承包合同、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图)等,无土地承包合同或现场调查与二调图不符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书面证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未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采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
第五条 工程建设所需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县高指应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县《莆炎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有关临时用地手续。
第六条 成片果树按面积 (不点株数) 计算补偿;零星果树和人工种植的各类树种分三类按株(分大、中、小)计算补偿。
第七条 果树、经济林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收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平均年产量,以县统计部门统计的前四年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八条 拨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按属地原则,参照所在乡(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费用。
第九条 飞地或插花土地按属地原则,按照实际所座落乡(镇)、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
第十条 征收林地的权属面积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土地主管部门确认;林木的种类、树龄(幼林、中龄林、成熟林)的划分和成林亩材积的确认,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现场进行设计评估确认。
第十一条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 房屋征迁按照建筑面积的测算重置价,并根据被征迁房屋不同结构、建造年份、成新系数及房屋内外装修情况计算补偿金额;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方式给予补偿。
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县高指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测绘,以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测算重置价结合成新系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墓主按县高指发布的《迁坟公告》要求自行迁移;在规定期限内不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理,无主坟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迁移。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应与村庄规划住宅小区建设相结合,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宅基地安置,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安置地鼓励利用荒杂地,少占耕地。
(一)具备重建安置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由所在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建房用地,重建安置房按正常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办理,有关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各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的拆除方式:被拆迁户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房屋,施工安全由被拆迁户负责,旧料归被拆迁户。如被拆迁户未按规定的拆迁期限将房屋拆除,则由县乡高指统一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三)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响该户居住的,只作补偿,不作安置。
(四)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作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以及影响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军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单位应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主动按期做好杆线的迁改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厂、农场、饲养厂、矿产等企业的搬迁补偿。企业征迁安置中,本暂行规定补偿标准未明确部分(主要是生产车间、设备、经营性损失等),由被征迁企业提出预算,具体数量由县高指与被征迁企业共同确认后,由项目业主、县高指、企业共同确定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基础上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
第十七条 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沿线乡镇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在征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征迁,对逾期不征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动迁;对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围攻、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煽动村民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办理。县高指和沿线乡(镇)、村的财务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征迁安置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违反政策等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县高指可根据各阶段工作需要制定奖励措施,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高效完成征地拆迁各阶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酌情予以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相关经费;对持有低保证件或建档立卡等特困群体的被征迁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户酌情予以3000-10000元补助;对在规定期限内房屋拆迁完毕并交地的被拆迁户,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征迁项目,参照周边县区的补偿标准,由县高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补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仅适用于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县高指。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附件
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全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三个征地区片,具体划分地类及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地 类 |
征地补偿标准 |
一级区片:雪峰镇城东村,城西村;城关乡坪埠村、大富村、王桥村、上坊村。 二级区片:雪峰农场,瀚仙镇石珩村、大焦村、王陂村、岩里村、小眉溪村。 三级区片:除一级、二级范围外的全县其它行政村范围。 |
||||||||
调整系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耕地、沟渠、田坎 |
1 |
51700 |
36250 |
35750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20680 |
31020 |
14500 |
21750 |
14300 |
21450 |
|||||
果园、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人工牧草地、养殖水面及滩涂、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天然牧草地 |
0.45 |
23265 |
16312.5 |
16087.5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9306 |
13959 |
6525 |
9787.5 |
6435 |
9652.5 |
|||||
非经济林地 |
0.25 |
12925 |
9062.5 |
8937.5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5170 |
7755 |
3626.2 |
5439.3 |
3575 |
5362.5 |
|||||
未利用地 |
0.1 |
5170 |
3625 |
3575 |
|
|||||
注:区片综合地价中,若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按上述土地补偿费40%、安置补助费60%确定补偿数额划分。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折算各区片耕地年产值分别为:一级征地区片2068元/亩;二级征地区片1450元/亩;三级征地区片1430元/亩。
1.征收耕地的,青苗按所在区片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2.原属耕地,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按实际征用面积,建塘费土坝按1800元/亩补偿、石(砖)砌鱼塘按4000元/亩补偿,鱼苗按所在区片耕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含鱼塘内鲜鱼补偿)。高标准、产业化养殖项目,可委托中介评估,据评估总额与业主商谈,按商谈结果进行补偿。
3.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按区片耕地年产值 1 倍补偿。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零星果树的补偿(分大、中、小株)按株计算。
(一)成片果园和其他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项目种类 |
工本费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备注 |
|
未产果 |
已产果 |
||||
柑橘、枇杷、杨梅、葡萄 |
1600 |
1600 |
3200 |
6400 |
1.成片果树以主要果树种类计算补偿; 2.如有未列入的种类,参照相近类别标准计算。 |
梨、板粟、桃、李、萘 |
1600 |
1400 |
3200 |
5600 |
|
柿子 |
1600 |
1200 |
3200 |
4800 |
|
油茶 |
1600 |
1400 |
3200 |
5600 |
|
茶叶 |
1600 |
1500 |
3200 |
6000 |
|
厚朴、杜仲等木本药材 |
1000 |
1300 |
2000 |
5200(可采收) |
|
(二)零星果树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规格 |
柑橘、枇杷、杨梅 |
柿子 |
梨、萘、桃、 李、板栗 |
油茶 |
厚朴 |
杜仲 |
油桐 |
茶叶 |
大 |
150 |
160 |
130 |
130 |
120 |
120 |
40 |
25 |
中 |
95 |
90 |
80 |
未产果40 |
80 |
80 |
30 |
20 |
小 |
40 |
40 |
30 |
40 |
40 |
20 |
15 |
注:柑桔类果树: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1.5米以下。
三、非经济林补偿
补偿标准:成熟林按其亩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混交林按优势树种、目的树种标准补偿。古树及稀有名贵树木补偿标准,由林业等相关部门认定或中介评估商定。
(一)成片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类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
马尾松 |
幼 林 |
1年 |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100 |
2年 |
|
1300 |
|||
3年 |
|
1500 |
|||
4年及以上 |
|
1600 |
|||
中龄林 |
4000 |
按产值的40% |
1600 |
||
成熟林 |
5000 |
按产值的30% |
1500 |
||
杉木 |
幼 林 |
1年 |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200 |
2年 |
|
1400 |
|||
3年 |
|
1600 |
|||
4年及以上 |
|
1700 |
|||
中龄林 |
4000 |
按产值的40% |
1600 |
||
成熟林 |
6000 |
按产值的30% |
1800 |
||
普通阔叶树 |
幼 林 |
1年 |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200 |
2年 |
|
|
1400 |
||
3年 |
|
1600 |
|||
4年及以上 |
|
1700 |
|||
中龄林 |
3600 |
按产值的40% |
1440 |
||
成熟林 |
4500 |
按产值的30% |
1350 |
||
毛竹林 |
密 |
|
每亩200株以上 |
2200 |
|
中 |
|
每亩120-200株 |
1700 |
||
稀 |
|
每亩60-119株 |
1400 |
||
麻竹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200 |
||
2年及以上 |
|
1400 |
|||
绿麻竹
|
小丛(当年种植的幼竹) |
每亩标准丛数:33丛 |
35元/丛 |
||
中丛(年龄2-4年,每丛3-7株) |
70元/丛 |
||||
大丛(年龄4年以上,每丛7株以上) |
100元/丛 |
||||
小径竹 |
幼林 |
按造林工本费2倍 |
1200 |
||
成熟林 |
按产值的2倍 |
1400 |
1.非经济林树种
单位:元/株
树种 |
杉木 |
马尾松 |
一般阔叶树 |
毛竹 |
红豆杉 |
柏树 |
建柏 |
水杉 |
雷竹 |
四方竹 |
大头 典竹 |
大 |
20 |
20 |
20 |
18 |
150 |
15 |
15 |
15 |
10 |
3 |
每丛 30元 |
中 |
15 |
15 |
12 |
12 |
100 |
10 |
10 |
10 |
6 |
||
小 |
5 |
5 |
8 |
5 |
40 |
5 |
5 |
5 |
3 |
2.绿化树种
单位:元/株
树种 |
茶花 |
山樱花 |
含笑 |
棕树 |
竹柏 红枫 |
香樟 |
桂花、紫薇、罗汉松 |
银杏 |
大 |
200 |
190 |
130 |
150 |
200 |
120 |
180 |
150 |
中 |
80 |
90 |
80 |
80 |
120 |
60 |
80 |
70 |
小 |
20 |
20 |
20 |
20 |
30 |
15 |
20 |
20 |
注:
1.非经济林树种:大,指树胸径14厘米以上;中,指树胸径8-14厘米;小,指树胸径5-8厘米。
2.绿化树种:大,指米径8公分以上;中,指米径4-8厘米;小,指米径4厘米以下。
3.毛竹围径50厘米以上为大、围径40-50厘米为中、围径40厘米以为小。
(三)人工培育绿化等苗木移植费补偿标准
1.大田种植红豆杉(含山地经开挖平台及整畦):1~2 年生苗按4500元/亩补偿,3~5 年生苗在4500元/亩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年增补 1000 元/亩;6 年生(含 6 年)以上按 8500 元/亩补偿。对大面积连片种植6年生以上的红豆杉及红豆杉等育苗圃的补偿标准,严控政策界限,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高指集体研究另行商定。
2.大田种植桂花苗 1~2 年生苗按 4500 元/亩补偿,3 年生(含3 年)以上的按 6000 元/亩补偿(每亩 600 株以上)。
3.大田种植芳香樟、竹柏、罗汉松、野鸦椿、紫薇等的苗木补偿(含山地经开挖平台及整畦)参照桂花标准。
以上苗木若有搭遮阳网(或搭架、搭棚)种植的苗木每亩增补2000 元。
四、各类建(构)筑物征收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标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型 |
房屋 单价 (元/m2) |
建设 年限(X) |
补偿 标准(元) |
结构 类型 |
房屋 单价 (元/m2) |
建设 年限(X) |
补偿 标准(元) |
||
钢筋砼结构 |
20 墙 |
1200 |
X≤5 |
1200 |
砖木结构 |
24 墙 |
900 |
X≤5 |
900 |
5<X≤10 |
1140 |
5<X≤10 |
855 |
||||||
10<X≤20 |
1080 |
10<X≤20 |
810 |
||||||
20<X≤30 |
1020 |
20<X≤30 |
765 |
||||||
X>30 |
960 |
X>30 |
720 |
||||||
半钢筋砼结构 |
20 墙 |
1080 |
X≤5 |
1080 |
砖木结构 |
18 墙 |
840 |
X≤5 |
840 |
5<X≤10 |
1026 |
5<X≤10 |
798 |
||||||
10<X≤20 |
972 |
10<X≤20 |
756 |
||||||
20<X≤30 |
918 |
20<X≤30 |
714 |
||||||
X>30 |
864 |
X>30 |
672 |
||||||
砖混结构 |
24 墙 |
1050 |
X≤5 |
1050 |
砖木结构 |
12 墙 |
780 |
X≤5 |
780 |
5<X≤10 |
998 |
5<X≤10 |
741 |
||||||
10<X≤20 |
945 |
10<X≤20 |
702 |
||||||
20<X≤30 |
893 |
20<X≤30 |
663 |
||||||
X>30 |
840 |
X>30 |
624 |
||||||
砖混结构 |
18 墙 |
975 |
X≤5 |
975 |
木结构 |
780 |
X≤5 |
780 |
|
5<X≤10 |
927 |
5<X≤10 |
741 |
||||||
10<X≤20 |
878 |
10<X≤20 |
702 |
||||||
20<X≤30 |
830 |
20<X≤30 |
663 |
||||||
X>30 |
780 |
X>30 |
624 |
||||||
砖混结构 |
12 墙 |
900 |
X≤5 |
900 |
土木结构 |
750 |
X≤5 |
750 |
|
5<X≤10 |
855 |
5<X≤10 |
713 |
||||||
|
|
10<X≤20 |
810 |
10<X≤20 |
675 |
||||
20<X≤30 |
765 |
20<X≤30 |
638 |
||||||
X>30 |
720 |
X>30 |
600 |
||||||
闷顶层以上斜屋面 |
按建筑平面的50%折算建筑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
简易结构 |
300 |
(二)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炉灶:水泥面层350元;磁砖面层390元;每增加一口锅增补150元。
2.液化气炉砖砌台架:水泥面层150元/米;磁砖面层185元/米;花岗岩面层200/米。
3.洗涤池:水泥面200元/个,瓷砖面300元/个。
4.蓄水池:户内蓄水池120元/个;户外或屋顶集中供水储水池:砖砌150元/立方米,砼220元/立方米,钢筋砼300元/立方米;不锈钢水塔400/座。
5.化粪池:一级800元/座,二级1200元/座,三级1500元/座,沼气池4000元/座。
6.突出屋面栏杆:80元/米。
7.水泥砖预制块架空隔热层(含水泥坪):30元/平方米。
8.简易搭盖:(含屋顶搭盖、杂物间、厕所、肥棚、猪圈、禽舍等)按不同结构分为:彩钢瓦屋面:260元/平方米,砖木:180元/平方米,土木:150元/平方米,木制:130元/平方米;简易凉棚50元/平方米。
9.水井:有井围圈的按井的深度每米补偿100元;无井围圈的按井的深度每米补偿70元;柱噻泵井补偿200元/眼。
10.围墙、挡土墙:土质的100元/立方米;石砌的160元/立方米;砖砌的270元/立方米;室外围墙木门50元/平方米。室外围墙铁门100元/平方米。
11.户外水泥坪:有垫层60元/ 平方米,无垫层40元/平方米。
12.谷仓:室内300元/个,室外(含瓦屋面)600元/个。
13.烤烟房:土木烤房2500元/座,烤霸30000元/座。
14.水电迁移费:给水迁移费430元/户;供电迁移费400元/户。
15.弱电迁移费:电话迁移费158元/户;有线电视迁移费200元/户;宽带移机费158元/户。
16.PE塑料管:φ20的4元/米,φ25的5元/米,φ32的6.5元/米,φ40的8.5元/米,φ50的13元/米,φ65的23元/米,φ75的30元/米,φ100的55元/米。
17.镀锌钢管:φ15的10元/米,φ20的12元/米,φ25的15元/米,φ32的21元/米,φ40的23元/米,φ50的29元/米,φ65的35元/米,φ75的40元/米,φ100的55元/米。
18.排水沟:截面15-20厘米的50元/米,截面30-40厘米的70元/米。
(三)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
装修类别 |
装修材料 |
单价 |
装修类别 |
装修材料 |
单价 |
地面装修 |
缸砖地面 |
60元/平方米 |
门装修 |
室内包门 |
300元/个 |
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普通防盗门 |
4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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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岩地面 |
85元/平方米 |
双层钢板防盗门 |
8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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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装修 |
外墙水泥漆 |
22元/平方米 |
卷帘门 |
1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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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水泥漆 |
12元/平方米 |
窗装修 |
铝合金门窗 |
17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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缸砖墙面 |
60元/平方米 |
铝合金纱门窗 |
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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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岩贴面 |
85元/平方米 |
不锈钢防盗网 |
8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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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墙裙 |
60元/平方米 |
其他 |
不锈钢扶手、实木栏杆扶手 |
9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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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棚装修 |
塑扣板吊顶 |
55元/平方米 |
瓷砖、铝合金面橱柜 |
23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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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钙板吊顶 |
65元/平方米 |
水泥面橱柜 |
1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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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板吊顶 |
80元/平方米 |
琉璃瓦屋面 |
90元/平方米 |
注:认真测算房屋装修成新率的折旧系数,报县高指研究确定。
(四)房屋拆迁及安置其他事项
1.房屋拆迁其他补偿:
(1)房屋补偿费分二期支付,签订房屋征迁协议后即付60%,被征迁房屋拆除且腾地后支付40%。房屋拆迁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补助;临时过渡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补助,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补助面积按主房测算,不含简易房、附属房等)。
(2)集中安置的由政府统一规划,宅基地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安置;负责征迁安置的单位要根据乡(镇)新村规划和住宅标准要求进行安排。集中安置的安置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五通一平”费用按确定的安置地面积10万元/亩给予补偿,直接拨付到负责安置的乡(镇)、村。
(3)自行安置的,其征地及“五通一平”(即通自来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闭路电视、土地平整)费用按被拆迁主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予以补助400元,包干使用。
(4)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作补偿与安置。
2.企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拆迁安置地鼓励利用荒杂地、少占耕地。
(五)坟墓、庙宇等迁移
坟墓迁移补助标准:土坟2000元/座,砖混、石砌结构3200元/座;经公示确认的祖坟按土坟8000元/座,砖混、石砌结构12000元/座给予补偿(祖坟指六代以上的坟墓,申报祖坟需经公示,由村委会审查、乡镇高指审核);若墓穴中有增加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300元。坟墓安置用地按70座/亩提供、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殡葬管理的要求,所有迁移的坟墓,由村委会统筹协调、统一安置在村建公墓或骨灰楼,公墓或骨灰楼建设按迁坟数量酌情补助。
无主坟墓由墓地所在乡(镇)高指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殡仪人员,按照“尊重民俗、分村迁移、集中焚烧、择点深埋”或统一编号迁移并安葬到指定地点的做法进行无主坟墓迁移工作。迁坟中发现重要文物应及时保护,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坟墓迁移补偿费县高指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数量和上述补偿标准拨付至乡镇高指包干使用。
祠堂、宫、庙等特殊房屋、构筑物。依据产权人或管理者编制的重建概算,由县住建部门对概算造价审核后与相关产权人或管理者协商,达成最终补偿金额,实行总额包干、自行重建。
(六)工厂、农场、饲养场、矿产等企业搬迁补偿
企业拆迁安置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未明确部分(主要是生产车间、设备、经营性损失等),原则上采取择地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经相关部门审批证照齐全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安置的企业厂场,可以就近择地安置,采取同等面积、同等条件以地换地的形式搬迁并补偿搬迁费用,也可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其余的企业厂场一律采取货币安置补偿。择地安置的搬迁费用,由县高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补偿;货币安置的企业厂场的补偿安置费用,由被征迁企业提出预算,具体数量由县高指与被拆迁企业共同确认后,由县高指委托有质资评估机构对企业厂场的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双方在评估基础上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
被拆迁企业可搬迁的设施、设备均属于可迁移续用的设施、设备,只补偿搬迁和拆装费用。若被拆迁的企业不再经营使用的设备、设施,可按折旧后的价值补偿。可迁移的设备、设施须由县高指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做拍卖处理。
涉矿企业由县高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与业主商谈进行货币补偿。
(七)杆线迁移
1.需动迁的电力、通讯、广电、管网、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由杆线产权单位确认线路走向、编制工程预算,由杆线产权单位、县高指、迁改单位共同确认线路迁改长度,由县高指与被迁单位签订包干协议,限定时间在工程开工前迁移完毕。
2.杆线迁移的补偿费用按三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28号文件和设计部门的概算并参照我县湄渝高速补偿标准,确定电力、通讯、广电、光缆、军缆等杆线迁改补偿标准如下:
电力杆线(220伏、380伏):8万元/公里
电力杆线(10千伏):13万元/公里
电力杆线(35千伏)(水泥杆):38万元/公里
电力杆线(110千伏):46万元/公里
电力杆线(220千伏):96万元/公里
长线 :8万元/公里
通讯、广电杆线:5万元/公里
微波站(小型):18万元/座
地下光缆:军缆15万元/公里、通讯光缆8万元/公里
变压器:3万元/台
以上补偿标准均含设计费、铁塔、下地电缆、立杆洞位及走廊青苗补偿等各项费用。通讯、广电不同产权杆线附挂的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补偿;同属产权一杆多线的按以上标准每增加一条缆线增补20%。
对于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铁塔部分)电力线路和军用光缆迁移,实施中若无法按上述标准达成迁移协议的,具体的补偿费用由县高指委托有资质的审核中介机构(审核机构由业主与县高指商定)进行评估后与杆线产权部门商定。
3.杆线迁改立杆洞位补偿标准:
电力杆线迁改立杆:单杆及拉线占用耕地补偿120元/杆洞,占用山地的80元/杆洞;双杆占用耕地补偿180元/双杆洞,占用山地120元/双杆洞。
广电、通讯杆线迁改立杆:单杆及拉线占用耕地补偿110元/杆洞,占用山地的70元/杆洞;双杆占用耕地补偿170元/双杆洞,占用山地110元/双杆洞。电讯光缆下地按地面物实际情况补偿青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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