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文〔2017〕9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溪县2016年度第八批次
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明溪县2016年度第八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明溪县2016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6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红杉醇衍生物生产项目、阻燃剂生产扩建项目。
二、征收土地面积:8.3072公顷。
三、征收土地位置:瀚仙镇石珩村。
四、征收单位及面积:瀚仙镇石珩村集体耕地0.6516公顷、林地7.4632公顷、经济林0.1102公顷、园地0.0001公顷、田坎0.0821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及地面物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瀚仙镇石珩村耕地
|
0.6516
|
26.815
|
40.2225
|
2.6815
|
瀚仙镇石珩村园地
|
0.0001
|
18.3778
|
21.0032
|
10.5016
|
瀚仙镇石珩村田坎
|
0.0821
|
26.815
|
|
|
瀚仙镇石珩村经济
林
|
0.1102
|
18.3778
|
21.0032
|
10.5016
|
瀚仙镇石珩村林地
|
7.4632
|
10.726
|
5.363
|
2.6815
|
|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瀚仙镇石珩村
|
2017年2月21日—2017年3月7日
|
瀚仙镇石珩村
|
2017年3月8日
|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在60 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及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本通告的执行。
特此通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