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500-2017-00011
- 备注/文号:明政〔2017〕1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1-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明政〔2017〕1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实小迁建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新大路99号、东新路157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县政府门户网站:www.fjmx.gov.cn),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办公地址:县住建局二楼,联系人:童汉勇、沈雪兰,联系电话:2813859),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特此公告。
附件:1.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新大路99号、东新路157号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7日
附件1
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明溪县实验小学校园搬迁项目建设的需要,拟对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地块范围内(产权证为东新路64号、74号产权户)和明溪县东新路157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明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明政文〔2012〕36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5〕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征收范围与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
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地块范围内(产权证为东新路64号、74号产权户)、东新路157号地块拟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附属物),涉及建筑面积约7358.31平方米(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1.明溪县食品公司地块房屋
明溪县食品公司地块内公有房屋及房改房建筑面积3793.7平方米。
(1)明溪县食品公司位于新大路99号地块内(产权证为东新路64号)办公用房及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合计约2876.92平方米,分别为:混合结构:办公楼511.57平方米,冷库及收购站建筑面积517.12平方米;砖木结构:宿舍楼和厨房各10间,建筑面积447.09平方米,柴火间、厕所、车库、仓库、机房建筑面积459.4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建筑物、构筑物面积941.74平方米(混合结构:冷库二楼182.18平方米,屠宰车间516.2平方米;砖木结构:猪栏108平方米,收费室18.2平方米;钢架篷117.16平方米)。
(2)产权证为东新路74号的房改房(产权户)12套,建筑面积为916.78平方米,杂物间12间,建筑面积98.03平方米(属食品公司产权)。
2.明溪县林业总公司地块房屋
明溪县林业总公司位于东新路157号地块的6层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及房改房,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合计约3564.61平方米。其中:(1)林业总公司公有房屋:一、二、三层为办公用房(一层现用于商业出租)合计建筑面积为1503.83平方米,第六层为1套住宅,建筑面积120.99平方米,地下室杂物间216.87平方米;(2)房改房(产权户)11套(分别在4、5、6层),建筑面积1265.37平方米;杂物间11间,建筑面积226.15平方米。临时搭建杂物间、车库231.4平方米。
(二)补偿对象
1.明溪县新大路99号(产权证为东新路64号、74号产权户):产权人为明溪县食品公司及地块范围内的产权住户;
2.明溪县东新路157号:产权人为明溪县林业总公司及地块范围内的产权住户。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方式
采用期房进行安置。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明溪县食品公司地块内新建安置房,安置房规划设计面积初步设计120㎡、100㎡和85㎡左右三种户型。被征收人原则上应选择该新建的安置房,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选择畔溪花园存量安置房。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置换面积,被征收一套房屋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
1.原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齐全的住宅,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认安置面积。置换房保留原土地性质不变,即原为划拨性质的,所换取的安置房保留划拨性质;原为出让性质的,所换取的安置房保留出让性质。
(2)安置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面积为基数,套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套靠增加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安置房面积超过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在签订协议时,暂按5000元/㎡结算,待安置房实际交房之日,再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增减)补交房款。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3)安置房的选择办法:以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序号,并在征收部门通知期限内腾房交房的,以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回迁安置房。
(4)楼层价格调节计算方法: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计算乘以相应楼层调节系数,实行多还少补。产权调换按本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楼层调节系数),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调整方式 |
调节系数(上、下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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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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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
|||
型式 |
安置调换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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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住宅(七层) |
电梯房(十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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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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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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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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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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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五层 |
|
|
1 |
六层 |
|
|
2 |
七层 |
|
|
3 |
八层 |
/ |
|
3 |
九层 |
/ |
|
3 |
十层 |
/ |
/ |
3 |
十一层 |
/ |
/ |
1 |
2.方式协商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和评估方式选择产权调换。
协商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依据,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根据不同结构补交安置房差价(即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交新房差价190元/㎡,框架结构补交新房差价162元/㎡。)
评估方式: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房屋产权调换依据。如果被征收房屋以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安置房同样按评估价确定价值,根据两者的评估价进行补差。
3.具体补偿办法:
县食品公司:(1)公有住房(建筑面积447.09平方米左右),从原址新建的安置房中调换房屋;(2)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面积2328.89平方米),在同等地段实施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县林业总公司:(1)住宅(建筑面积120.99平方米),从原址新建的安置房中调换房屋;(2)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503.83平方米,一层501.28平方米用于商业出租),杂物间(建筑面积216.87平方米),在同等地段实施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新建安置房不配建杂物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按1:1面积置换停车位,停车位面积超过被征收杂物间部分,暂按2000元/㎡进行结算。结算时,如被征收人对价格存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互补差价。
(二)货币补偿方式
1.协商方式和评估方式
协商方式:砖混结构以2600元/㎡计价进行货币补偿,框架结构以3500元/㎡计价进行货币补偿,每年每平方米折旧10元,最高折旧不超过300元。
评估方式:以评估价作为征收房屋补偿依据。
2.涉及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协商补偿。
四、其他补偿及过渡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零星项目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补 偿 单 价 |
|
1 |
砖砌民用灶 |
水泥面层 200 元∕口 |
含烟道、烟囱 |
瓷砖面层 350 元∕口 |
含烟道、烟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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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面层 450 元∕口 |
|
||
水泥面层 150 元∕口 |
简 易 灶 |
||
2 |
液化气灶(台架) |
水泥面层 250 元∕m |
|
瓷砖面层 300 元∕m |
|
||
大理石面层 350 元∕m |
|
||
3 |
洗菜池、洗衣池、蓄水池 |
水泥面层 200 元∕个 |
容积在 1 立方米以上 |
瓷砖面层 300 元∕个 |
|
||
大理石面层 450 元∕个 |
|
||
4 |
卫生间整体洗脸台 |
400 元∕个 |
瓷砖、大理石面 |
5 |
浴缸 |
整体瓷器 1200 元∕只 |
|
其他材料 600 元/只 |
|
||
6 |
抽水马桶 |
300 元∕只 |
坐式、蹲式 |
7 |
楼地面 |
水泥面油漆 20 元∕㎡ |
|
缸砖面 30 元∕㎡ |
|
||
大理石面 45 元∕㎡ |
|
||
杉木、小拼木地板 50 元∕㎡ |
|
||
硬木架空地板 60 元∕㎡ |
|
||
金刚板 60 元∕㎡ |
|
||
8 |
室内装修(水泥漆) |
30 元∕㎡ |
|
9 |
墙面瓷砖、墙裙 |
木质 40 元∕㎡ |
|
瓷砖面 30 元∕㎡ |
|
||
大理石面 40 元∕㎡ |
|
||
10 |
天棚 |
塑扣板 30 元∕㎡ |
|
水泥漆 20 元∕㎡ |
|
||
11 |
壁厨柜 |
水泥面层 150 元∕个 |
|
瓷砖、铝合金门 250 元∕㎡ |
|
||
大理石面、铝合金门 300元∕㎡ |
|
||
木质、铝合金门 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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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门、窗 |
铝合金(含阳台)150 元∕㎡ |
|
阳台围护木质窗 50 元∕㎡ |
|
||
13 |
防盗网 |
铝合金、不锈钢 60 元∕㎡ |
|
铁质 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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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室外进户门 |
木质 150 元∕扇 |
|
铁质 400 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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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铝合金 600 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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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表移装 |
220元∕户 |
|
16 |
水表移装 |
150 元∕部 |
|
17 |
闭路移机 |
200元∕户 |
|
18 |
电话移机 |
150 元∕户 |
|
(二)被征收人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本次征收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8元/㎡·月计算,自被征收人原房屋移交后,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支付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待安置房实际交房(以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时间为准)之日,再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房屋装修过渡)。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除不可抗力外,超过36个月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逾期之月起对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装修补偿及征收奖励政策
1.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计算,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两次。
2.装修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按安置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安置房装修补偿。
3.征收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接到征收通知之日起,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在30日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房屋移交给征收人拆除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以下奖励:
(1)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
①一次性给予按时征收奖励2万元;
②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
(2)协商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一次性给予按时征收奖励2万元;
②再按被征收人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20元/㎡。
凡被征收的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及以评估方式补偿的或超过签约时限的签约,均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四)食品公司公有住房有4户涉及原单位职工的,由县商业总公司负责安置,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支付给商业总公司。
(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
对未办理产权证的建筑物认定,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9条规定,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前,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至2006年7月1日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2006〕10号)实施前基建的,持有房地产证但未经批准在原证用地面积内进行改扩建的房屋,可按房屋补偿价值的95%予以补偿;无房地产证,未经批准改扩建的房屋三层以下的,可按房屋补偿价值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改扩建或基建手续不完整且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定为可补偿面积,按期签定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材料费补贴。
3.2006年7月1日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2006〕10号)实施后,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可给予一定的材料补贴。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原东新路74号)、东新路157号房屋征收补偿,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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