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3000-2014-00003
  • 备注/文号:明政办〔2014〕3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1-07
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明溪县 时间:2014-01-09 09:40

  明政办〔2014〕3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摩托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消除摩托车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市公安局、经贸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公综〔2013〕31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别对待、便民利民”的综合整治原则,通过依法查处违法摩托车、强化路面管控、提高摩托车注册登记率等措施,将摩托车纳入有效管理范围,消除摩托车交通安全隐患,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具体任务

  (一)开展无牌摩托车的专项清理整治

  1.大清理打击力度

  至2014年12月31日,开展无牌摩托车的专项清理打击行动。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勤务,形成高压管控态势,依法查处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上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摩托车主及时办理无牌摩托车的注册登记、有牌摩托车辆的定期检验和报废注销,以及无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及时申领驾驶证;工商部门要开展对摩托车销售企业和销售点的专项检查,坚决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2.实行摩托车特殊牌照管理

  1)注册登记办理目前在用的且在2013年9月1日前购买的,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只要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公安机关按照要求予以注册登记。一是对无法出示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缴纳凭证的,可暂先行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同时向摩托车所有人送达《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式样由省公安厅规定);二是对无法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所需的完整来历证明的,可以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任何一联,或者所有人住所地的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并附上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的说明。

  2)注册登记费优惠收取在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实行注册登记费优惠收取。优惠收取的办法和标准按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办法参照执行。

  3)特殊补贴回收。在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有摩托车来历证明(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来历证明),但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而无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实施特殊有偿报废回收政策。摩托车所有人将摩托车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回收、拆解,凭《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领取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加强专项整治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开展无牌摩托车治理的目的意义,广泛宣传摩托车管理的各项便民优惠政策,为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行奠定基础。

  4.做好便民服务工作

  加强专项整治期间的便民服务,特别是公安、交通、税务、保险等与摩托车相关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在摩托车培训、考试、车辆报牌、车辆保费缴纳、车船税开具减免凭证等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采取以预约登记、开设专门通道、下乡进村等方式,减少群众办事难度和等候时间。乡镇等基层组织应当根据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说明,及时出具相应证明,不得推诿拖延和收取费用。

  特殊牌证政策执行期截止日期至2014年12月31日。除以上特殊牌证政策外,摩托车车辆牌证管理的其它规定仍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推进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

  积极推进实施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完成本地区摩托车“带牌销售”的销售企业或商户的审查核实、布点及人员业务培训、待售车辆挂牌等工作。由摩托车经销企业代为办理法定税费、保险费用的缴纳、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事宜,销售的摩托车应为已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

  (三)建立摩托车管控长效机制,加强常态管理

  为巩固摩托车专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成果,在专项清理整治结束后,应建立摩托车管控长效机制,加强摩托车的常态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与摩托车相关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的回潮和再度蔓延。

  1.加强销售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流通领域摩托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查检,要积极引导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摩托车合格证明,要加大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摩托车销售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规范驾驶培训管理

  交通运管、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研究规划、布点本地区开展摩托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确保至少有1至2家可开展摩托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同时运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摩托车驾驶教练员的资格考试,确保有充足的师资力量为摩托车驾驶培训学员服务。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驾培机构,自2013年下半年起,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新大纲要求规范教学。

  3.延伸设立办理点考试点

  公安机关要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向乡镇延伸,可以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摩托车注册登记办理点和驾驶人下乡考试点,乡镇政府应积极主动配合,或者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集体预约上门,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民服务;质监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督促摩托车安全检测机构采用移动式设备开展车管业务下乡便民服务,为乡镇农村地区的摩托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方便。

  4.建立管控工作考评机制

  公安机关要科学制订行之有效的对摩托车管控的工作考评,认真落实路面交通管理各项勤务制度,加强对摩托车的路面管控,严厉打击拼装、组装、已达报废标准或者未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牌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摩托车合法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以及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加强摩托车的常态化管理,保持路面纠违力度,防止摩托车无牌无证等违法现象的回潮和漫延。对公安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扣的无牌无证摩托车或依法没收的摩托车,交由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回收拆解,防止无牌无证摩托车重新上路行驶。

  5.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入乡(镇)、村,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居民和村民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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