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12-13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明建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4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明溪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时间:2026-02-14 09:42

雪峰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文件精神,鼓励台胞来我县就业创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原则

  明溪县就业创业台胞实行“分类保障”机制,县住建局负责筹集保障房源、分配管理,县台办负责申请资格初步审核。

  二、保障对象

  在明溪县就业创业台胞。

  三、申请条件

  (一)在明溪县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明溪县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取得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有效期内);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明溪县无自有住房,且一年内无房产上市交易行为。

  (四)未享受过明溪县其他政策性优惠住房。

  (五)申请对象不受车辆、资产限制。

  四、申请审核

  (一)申请流程

  申请人直接向明溪县台办提交申请。申请人相对集中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可汇总企业、基地所吸纳就业创业的台胞所需提供的各项材料,集中向明溪县台办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法人证书(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查询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初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对审核结果、申请材料的审查承担相应责任。明溪县台办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驳回;对初审合格的,确定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

  (三)复审

  县台办初审合格,由中山居委会受理复审资料,上传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多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县住建局对外公示7日,并负责轮候配租。

  (四)配租

  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纳入公租房进行管理。申请对象不受批次限制,如有现有房源可按申请通过顺序进行配租,如无房源需轮候配租,优先批次在低保家庭之后。完成实物配租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待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缴清押金(押金标准:40元/平方米)及首笔租金后提供租赁房源。

  五、房源筹集

  为方便管理,房源从猴子山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房源中统筹安排,其他小区不列入台胞住房保障房源。

  六、租赁管理

  (一)租金标准

  参照明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符合配租标准的新申请用户予以三个月免租金优惠。免租期过后租金收缴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系统缴入金库。

  (二)租后管理

  县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违反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报请县台办批准后取消保障资格,并清理腾退。合同期满的要求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可参照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三)资格放弃

  申请人主动放弃选房,视为放弃单次申请资格。参加选房后又放弃已选住房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退出机制

  参照省、市公租房相关政策及《明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3〕97号)执行。承租人在保障期间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明溪县台办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退房通知书当月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内容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县及明溪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执行。承租人不得违规转租转借或长期空置,运维单位定期排查房屋使用情况。如有违法违规使用的,报县台办同意后采取腾退措施,进行清退。

  (二)其他应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证明材料。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县台办、县住建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明溪县就业创业台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明溪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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