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
为全面防范和坚决遏制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强化燃气安全隐患风险点排查整治和源头管控,根据《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闽安委〔2023〕16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工作的通知》,决定加快推进我县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场所等“瓶改管”气改电”,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12月底,力争我县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的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餐饮场所全面实施“瓶改管”(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医疗机构、托幼机构、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或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养老机构、餐饮场所,实施“气改电”(燃气改为全电厨具)。
二、改造范围和时间要求
(一)“瓶改管”
1.大型商超、高层建筑的餐饮企业,有条件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各类餐饮聚集区,不迟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瓶改管”。
2.符合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规范、产权明晰的小酒店、小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沿街商铺等餐饮企业,2024年年底前完成“瓶改管”。
3.“瓶改管”实施范围不包括:无产权、产权不明晰、违章建筑或未取得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流动摊贩);确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临时食堂;拟于近期启动地块开发、房屋征收的餐饮场所。
(二)“气改电”
1.医院、医疗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等的用气餐饮场所,原则上2024年8月底前完成“气改电”
2.积极引导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完成“气改电”,使用瓶装液化气且具备改造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用管道天然气或使用全电炉具,原则上2024年8月底前完成“气改电”。
3.不符合天然气管道设计、建设、运行、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餐饮场所等,不迟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气改电”
(三)从2024年3月起,具备管道天然气接入条件的新增用气餐饮场所100%使用管道天然气,不具备管道天然气接入条件的使用全电厨具;城中村及老旧小区中餐饮用户管道天然气改造,可与老旧小区改造等同步进行。开通管道天然气后,瓶装燃气企业不得违规再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4年3月底之前)
各有关单位要对主管行业、辖管范围内餐饮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逐一排查,全面摸底,确保无一遗漏。
(二)实施改造阶段(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时限进度推进“瓶改管”“气改电”,挂图作战,对表销号,确保按时完成改造。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3月15日起,每半月报送一次阶段进展情况。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
县燃气整治专班办公室将按照对各有关单位、用气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工作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巡查,检验夯实重点餐饮场所“瓶改管”“气改电”成效。对工作缺位、整治不力、隐患依旧的通报批评;对工作主动推进有力,整改及时的,将总结经验,通报表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餐饮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当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长效举措来抓,建立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联动机制和监管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在实施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地方、各相关单位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和地方财政资金等对“瓶改管”“气改电”项目予以支持。
(三)优化审批流程。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对“瓶改管”“气改电”项目积极予以支持,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涉及城市道路开挖的,在办理规划、占道、掘路、伐移树木等行政审批手续予以优先审批,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免予办理。
(四)严格监督执法。各有关单位要坚持系统治理、先易后难、正面引领,先行打造一批看得见、能学习、可复制的“瓶改管”气改电”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禁辖区内瓶装燃气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气,一旦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针对性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多渠道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宣传法律法规,加强与用户和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营造良好安全用气氛围。
附件:餐饮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基本情况
明溪县财政局 明溪县民政局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明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网福建电力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