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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12-1300-2021-00009 文号明建罚〔2021〕4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1-04-02
标题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关于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SM04112-1300-2021-00009
文号明建罚〔2021〕4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1-04-02
标题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关于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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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福建曹源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沙县三官堂安置楼C幢401室。 

  杨秀丽,女,汉,身份证号350423XXXXXX0022,住址福建省清流县XXXXXX街。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在2021年3月1日明溪县工业集中区主干道二期(科顺路段)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按项目中标金额4550701元的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 22753.51元;对公司直接负责人杨秀丽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137.6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日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  邮政编码:365200
闽公网安备350421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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