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12-1300-2020-00025
- 备注/文号:明建罚〔2020〕3号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29
被处罚人:明溪县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x号x幢x室
法人代表:鄢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8F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9点许,使用闽GZxxxx龙马车装载明儒御景建筑垃圾,经河滨北路准备运往王桥变电站随意倾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闽GZxxxx龙马车现场取证相片;
2.代理人、运输人询问笔录;
3.法人、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
4.建筑垃圾清运承包协议复印件;
5.xxxx有限公司收取部分业主建筑垃圾代处理费收款收据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公司立即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规范承包方运输建筑垃圾;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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