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12-1300-2020-00024
- 备注/文号:明建罚〔2020〕2号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6
被处罚人:石某某。
住址:明溪县盖洋镇常坪村×××号。
身份证号码:350421××××××××601X
经查实: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经审批核准,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9点许,使用闽GZ××××龙马车装载明儒御景建筑垃圾,经河滨北路准备运到王桥变电站随意倾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在河滨北路时代广场前,对闽GZ××××龙马车现场取证相片;
2.当事人石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
3.当事人石某某的个人居民身份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运输建筑垃圾;
2.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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