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12-1300-2020-00024
  • 备注/文号:明建罚〔2020〕2号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6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时间:2020-08-12 11:25

被处罚人:石某某。

住址:明溪县盖洋镇常坪村×××号。

身份证号码:350421××××××××601X

  经查实: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经审批核准,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9点许,使用闽GZ××××龙马车装载明儒御景建筑垃圾,经河滨北路准备运到王桥变电站随意倾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在河滨北路时代广场前,对闽GZ××××龙马车现场取证相片;

  2.当事人石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

  3.当事人石某某的个人居民身份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运输建筑垃圾;

  2.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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